王某刑事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140號
2024年06月12日
2023年5月28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1醉酒后駕駛皖FU××**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淮北市烈山區(qū)洪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淮北市第七中學門口路段處時,與沿同一路段由東向西倒車的張**駕駛的皖FL××**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23年6月2日,經(jīng)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9mg/100ml。2023年6月9日,經(jīng)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王某1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王某1主動報警并在現(xiàn)場接受處理。2023年6月2日,王某1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王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判決
理由
被告人王某1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王某1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判決
結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預繳。)
權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倩倩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孫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