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303號
2024年06月2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4)2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6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01月12日20時12分許,被告人李某1飲酒后駕駛一輛皖A5××**號小型轎車,在泗縣萬華酒店門前由西向東倒車時,撞到行人顏某,造成顏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泗縣某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李某1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顏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被告人李某1的全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7.95mg/100ml,屬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1賠償了顏某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傷二級,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1賠償了顏某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1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01月12日20時12分許,被告人李某1飲酒后駕駛一輛皖A5××**號小型轎車,在泗縣萬華酒店門前由西向東倒車時,撞到行人顏某,造成顏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泗縣某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李某1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顏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被告人李某1的全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7.95mg/100ml,屬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1賠償了顏某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前科證明、到案經(jīng)過、機動車、駕駛?cè)诵畔⒉樵儐巍⒌缆方煌ㄊ鹿收J定書等書證,證人顏某、白某的證言,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和辯解,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傷二級,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1被民警查獲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1賠償了顏某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yù)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宏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齊玉玲
書記員李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