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503刑初314號
2024年07月03日撫
案件概述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裕檢刑訴〔2024〕2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趙某1來到六安市裕安區(qū)××號樓××單元××室被害人陳某家中,翻窗進入室內,竊取價值共計207元的1枚仿金屬戒指、3包香煙。
2024年3月12日,被告人趙某1在合肥被公安機關抓獲,涉案戒指被扣押并發(fā)還被害人。
公訴機關列舉了相應證據以證明指控事實,認為應當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趙某1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趙某1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趙某1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趙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趙某1來到六安市裕安區(qū)××號樓××單元××室被害人陳某家中,翻窗進入室內,竊取價值共計207元的1枚仿金屬戒指、3包香煙。2024年3月12日,被告人趙某1在合肥被公安機關抓獲,涉案戒指被扣押并發(fā)還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趙某1曾因犯盜竊罪,于2023年11月13日被某人民法院8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24年2月8日刑期屆滿。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1在開庭過程中無異議,并有經當庭舉證、質證的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被害人陳某陳述,被告人趙某1供述和辯解,六安市裕安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扣押、指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趙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趙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退還被害人部分損失,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綜上,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及社會危險性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趙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完畢。)
二、責令被告人趙某1繼續(xù)退賠被害人陳某經濟損失11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0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俊
人民陪審員張新
人民陪審員程若琴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張亮
書記員張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