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太湖縣人民法院
(2024)皖0825刑初157號
2024年07月29日
指控事實
2024年6月9日00時39分,被告人湯某1酒后駕駛皖H5××**號小型汽車,行駛至太湖縣晉熙鎮(zhèn)法華路××號門前路段處,被太湖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現(xiàn)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98mg/100ml,同月11日,經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湯某1靜脈血樣中乙醇含量為83.49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指控
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
建議
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湯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被告人湯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湯某1在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其醉酒駕駛機動車,且曾因犯危險駕駛罪受過刑事處罰,應從重處罰且不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湯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羈押4日折抵刑期4日,即自2024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祝太平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葉青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