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46號
2024年09月11日
指控事實
2024年5月13日13時50分,被告人李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普通摩托車,行駛至蕭縣××鎮(zhèn)××街路段被蕭縣交警酒店中隊民警當場查獲,經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99mg/100ml。經司法鑒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3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李某于2024年5月30日經偵查人員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無證駕駛無牌照的機動車,予以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所述,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判決
結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三日折抵刑期三日。罰金已預繳。)
權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侯永猛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貴陽
書記員王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