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審刑事判決書
岳西縣人民法院
(2024)皖0828刑初203號
2024年11月20日
案件概述
岳西縣人民檢察院以岳檢刑訴〔2024〕1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岳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球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及其辯護人王建勛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岳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2月初,被告人朱某與上線“王哥”(身份待查、未到案)的男子在湖北省孝昌縣相識,“王哥”以給朱某介紹工作為由,約定每月給朱某4500元工資,讓朱某提供身份證、銀行卡以及手機,幫助其走賬,在朱某銀行卡接收到轉賬資金后,“王哥”電話通知朱某取現(xiàn),朱某按照“王哥”的指示前往湖北孝昌、孝感等不同地方取現(xiàn),并在“王哥”指定的湖北孝昌與孝感交界的107國道旁將現(xiàn)金交給“王哥”。
朱某明知上游轉入其銀行卡的錢款可能系犯罪所得,仍將其自己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卡號為:6230********)、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為:6217********)以及身份證提供給上線“王哥”,在2022年12月份至2023年2月份期間,分108次幫“王哥”取現(xiàn)1338590元,后將現(xiàn)金交給“王哥”,朱某獲得7000元好處費,并在聯(lián)系不上“王哥”后將中國建設銀行卡內(nèi)接收的6198元犯罪資金消費完。
2024年2月22日之后,朱某聯(lián)系不上“王哥”,就將名下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銀行卡注銷并銷毀。
經(jīng)查,轉入朱某卡內(nèi)的1338590元系2022年12月份至2023年2月份期間安徽省岳西縣德邦物流代收的白酒貨款(岳西縣德邦物流累計收款金額為1399400元,該1399400元含白酒貨款以及物流費用),經(jīng)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該1399400元中有157700元系罪犯周某1明知上線銷售的茅臺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伙同他人銷售假冒茅臺的違法所得數(shù)額。
罪犯周某1銷售的157700元假冒茅臺經(jīng)岳西德邦物流扣除物流費用后將154654元款項轉入朱某卡中,后朱某取現(xiàn)交給“王哥”。
朱某非法獲利合計為13198元。
綜上,被告人朱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數(shù)額為154654元,被告人朱某退出非法獲利13198元。
2023年6月16日,被告人朱某被湖北省孝昌縣民警在孝昌縣小河鎮(zhèn)武漢火車頭科技有限公司院內(nèi)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前科劣跡查詢證明,到案經(jīng)過,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案卷材料,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及清單,調(diào)取證據(jù)、接收證據(jù)材料清單,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人周某1、姚某、陳某1、傅某、尤某、徐某1、胡某、杜某、戈某、王某1、馬某、霍某、佘某、鄭某、林某、楊某1、莊某、張某1、周某2、楊某2、丁某、李某、劉某、梅某、牛某、唐某、孔某、王某2、楊某3、陳某2、梁某、鄧某、高某1、龔某、余某、任某、田某、范某、鮑某、徐某2、駱某、高某2、趙某、張某2、樓某、伍某、徐某3、黃某、左某、薛某、王某3、謝某、徐某4的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主動上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
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朱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栽刚J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被告人朱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積極退贓、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主動上交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
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參考司法行政機關調(diào)查評估的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朱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
二、岳西縣公安局扣押的違法所得13198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海林
人民陪審員謝華娟
人民陪審員儲小紅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方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