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林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黑75刑終23號
原公訴機關黑龍江省亞布力人民檢察院。
黑龍江省亞布力人民法院審理亞布力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2023)黑7524刑初14號刑事判決。張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判決認定,2023年1月11日15時許,張某在其位于亞布力鎮(zhèn)XX牛場同王某喝完酒后,于當日17時許,駕駛黑A2××**大眾牌小型普通客車沿亞布力林業(yè)局林政路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林政路1公里200米處時,追尾由南向北行駛的韓某駕駛的魯F7××**牌小型轎車,造成兩車受損。交警大隊工作人員到達現(xiàn)場后將張某依法帶至亞布力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提取血樣。經(jīng)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85.51mg/100ml,已達到醉酒標準。案發(fā)后,張某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亞布力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以采納。張某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張某不服,以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一審相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張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血液中乙醇含量達285.51mg/100ml,應從重處罰。一審判決量刑時,已充分考慮張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張某所提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不予采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周再成
審判員 吳莎莎
審判員 唐曦光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崔 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