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灣江海聯(lián)動開發(fā)示范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蘇0692刑初11號
公訴機關
南通通州灣江海聯(lián)動開發(fā)示范區(qū)人民檢察院
公訴機關指控情況
2022年11月3日16時55分左右,被告人吳某飲酒后無證駕駛已達報廢期限的蘇FXXX**二輪摩托車從江蘇省南通通州灣江海聯(lián)動開發(fā)示范區(qū)錢塘江路海韻購物中心出發(fā),沿樂海大道由北向南行駛,駛入海鹽路江蘇華木建筑工地找單某討要工錢并與單某發(fā)生爭執(zhí)。經鑒定,在吳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28.5mg/100ml。
當晚21時40分左右,吳某報警稱被人打了;新開港派出所民警出警時單某舉報吳某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吳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吳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預繳財產刑保證金,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被告人吳某無證駕駛報廢的摩托車,酌情從重處罰,不予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判決結果
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 冬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張婧萱
書 記 員 謝海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