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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法院:微信拉手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從犯均判緩刑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4-06-05   閱讀:

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023)鄂0529刑初89號

2023年12月26日

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案件概述

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鄂宜五檢刑訴〔2023〕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石某宇、張某波、鄒某蓉、盧某鋒、張某鋒、劉某、黃某、譚某敏、張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檢察官助理唐婧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石某宇、張某波、鄒某蓉、盧某鋒、張某鋒、劉某、黃某、譚某敏、張某及上述被告人的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1年7月,羅某(已判決)通過QQ聊天軟件結(jié)識昵稱為“森總”的男子,“森總”提出讓羅某做“微信拉手”并支付報酬,羅某表示同意。后羅某根據(jù)“森總”提供的公民電話號碼,使用個人注冊的微信賬號通過手動搜索添加或操作電腦軟件自動添加公民電話號碼為微信好友,并將添加的微信好友拉入事先建立的微信群,后將拉進微信群的好友名單通過“飛機”軟件報送給“森總”,“森總”按照每個群成員16至25元的價格通過“歐易”軟件以虛擬幣的方式向羅某結(jié)算報酬。為獲取更多非法利益,羅某利用租賃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區(qū)道棟單元室為辦公地點,并在宜昌市內(nèi)和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傅家堰鄉(xiāng)陸續(xù)發(fā)展被告人劉某、張某波、鄒某蓉、盧某鋒、張某鋒、譚某敏、張某等十余人為下線成員,張某波發(fā)展被告人劉某為下線成員,劉某發(fā)展被告人黃某、石某宇為下線成員,盧某鋒發(fā)展曾某、張某等人為下線成員。羅某及其下線劉某、張某波等人通過上述方法,根據(jù)獲取的公民電話號碼添加微信好友拉入微信群后“交單”,羅某按照每個群成員10至18元的價格或者登陸一個微信賬號80至120元的價格通過微信、支付寶、虛擬幣等方式向下線結(jié)算報酬。經(jīng)***調(diào)查,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羅某及被告人劉某、石某宇、張某波、鄒某蓉、盧某鋒、張某鋒、劉某、黃某、譚某敏、張某等人共計出售公民個人信息不少于4萬條,羅某收取“森總”支付的報酬人民幣80萬余元,給下線累計支付人民幣73萬余元,其中,劉某、石某宇、張某波、鄒某蓉、盧某鋒、張某鋒、劉某、黃某、譚某敏、張某個人違法所得分別為人民幣85000元、76510元、51480元、40242元、27107.66元、19680元、16412元、12568元、11366元、8498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石某宇、鄒某蓉、盧某鋒、張某鋒、劉某、黃某、譚某敏、張某分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85000元、89751元、10000元、37267.66元、10000元、16412元、12568元、13212元、8848元。被告人張某波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扣押決定書及清單、人口信息查詢資料、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證人羅某、張某的證言;被告人劉某、石某宇、張某波、鄒某蓉、盧某鋒、張某鋒、劉某、黃某、譚某敏、張某的供述和辯解;搜查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微信交易明細、支付寶交易明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某、石某宇、張某波、鄒某蓉、盧某鋒、張某鋒、劉某、黃某、譚某敏、張某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石某宇、張某波、鄒某蓉、盧某鋒、張某鋒、劉某、黃某、譚某敏、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系自動投案,被告人劉某、張某波、鄒某蓉、張某鋒、盧某鋒均系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后到案調(diào)查,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譚某敏、張某系***抓獲歸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石某宇、張某波、鄒某蓉、盧某鋒、張某鋒、劉某、黃某、譚某敏、張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張某波、鄒某蓉、張某鋒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劉某、石某宇、盧某鋒、劉某、黃某、譚某敏、張某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劉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5萬元;建議對被告人石某宇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7萬元;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2萬元;建議對被告人鄒某蓉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1萬元;建議對被告人盧某鋒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8萬元;建議對被告人張某鋒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建議對被告人劉某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7萬元;建議對被告人黃某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建議對被告人譚某敏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建議對被告人張某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垩涸诎傅倪`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張某波、盧某鋒、鄒某蓉余下未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劉某、石某宇、張某波、鄒某蓉、盧某鋒、張某鋒、劉某、黃某、譚某敏、張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劉某的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劉某系自首,從犯,認罪態(tài)度好,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全額退贓,悔罪態(tài)度明顯,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石某宇的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石某宇系初犯、偶犯、從犯,坦白,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超額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同意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張某波的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張某波系從犯、初犯、偶犯,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全額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同意公訴人量刑建議。

被告人鄒某蓉的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鄒某蓉系初犯、從犯,可從輕處罰;罰金方面因為其家庭狀況不好,請法庭酌情考慮予以減少。

被告人盧某鋒的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盧某鋒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自首,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系從犯,可減輕處罰;沒有前科,可從輕處罰;超額退繳了違法所得,多余部分自愿抵扣罰金;其母親生活不能自理,罰金方面希望能減少。同意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張某鋒的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張某鋒系初犯、偶犯和從犯,坦白,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母親年邁多病,長期接受治療,自身無固定收入來源,建議對罰金刑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的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劉某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認罪態(tài)度較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繳納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系從犯,應從輕處罰;同意緩刑建議。

被告人黃某的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黃某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悔罪態(tài)度良好,依法可從輕處罰;系從犯,應減輕處罰;系初犯、全額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符合緩刑條件。

被告人譚某敏的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譚某敏具有坦白情節(jié),系從犯,可從輕處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認罪悔罪,系初犯和偶犯,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張某超額退繳違法所得,所得數(shù)額最低,希望對其免于刑事處罰或者從寬處理。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7月,羅某(已判決)通過QQ聊天軟件結(jié)識昵稱為“森總”的男子,“森總”提出讓羅某做“微信拉手”并支付報酬,羅某表示同意。后羅某根據(jù)“森總”提供的公民電話號碼,使用個人注冊的微信賬號通過手動搜索添加或操作電腦軟件自動添加公民電話號碼為微信好友,并將添加的微信好友拉入事先建立的微信群,后將拉進微信群的好友名單通過“飛機”軟件報送給“森總”,“森總”按照每個群成員16至25元的價格通過“歐易”軟件以虛擬幣的方式向羅某結(jié)算報酬。為獲取更多非法利益,羅某利用租賃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區(qū)道棟單元室為辦公地點,并在宜昌市內(nèi)和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傅家堰鄉(xiāng)陸續(xù)發(fā)展被告人劉某、張某波、鄒某蓉、盧某鋒、張某鋒、譚某敏、張某等十余人為下線成員,張某波發(fā)展被告人劉某為下線成員,劉某發(fā)展被告人黃某、石某宇為下線成員,盧某鋒發(fā)展曾某、張某等人為下線成員。羅某及其下線劉某、張某波等人通過上述方法,根據(jù)獲取的公民電話號碼添加微信好友拉入微信群后“交單”,羅某按照每個群成員10至18元的價格或者登陸一個微信賬號80至120元的價格通過微信、支付寶、虛擬幣等方式向下線結(jié)算報酬。經(jīng)***調(diào)查,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羅某及被告人劉某、石某宇、張某波、鄒某蓉、盧某鋒、張某鋒、劉某、黃某、譚某敏、張某等人共計出售公民個人信息不少于4萬條,羅某收取“森總”支付的報酬人民幣80萬余元,給下線累計支付人民幣73萬余元。

另查明,本案中劉某獲得違法所得人民幣85000元,已向***主動全部退繳;石某宇獲得違法所得人民幣76510元,已向***主動退繳人民幣89751元,超額退繳人民幣13241元,自愿抵扣罰金;張某波獲得違法所得人民幣51480元,已主動向檢察機關(guān)退繳人民幣10000元;鄒某蓉獲得違法所得人民幣40242元,已主動全部退繳,其中向***退繳人民幣10000元,向本院退繳人民幣30242元;盧某鋒獲得違法所得人民幣27107.66元,已主動向***退繳人民幣37267.66元,超額退繳人民幣10160元,自愿抵扣罰金;張某鋒獲得違法所得人民幣19680元,已主動向***退繳人民幣10000元;劉某獲得違法所得人民幣16412元,已向***全部退繳;黃某獲得違法得人民幣12568元,已向***全部退繳;譚某敏獲得違法所得人民幣11366元,已向***退繳人民幣13212元,超額退繳人民幣1846元,抵扣罰金;張某獲得違法所得人民幣8498元,已向***退繳人民幣8848元,超額退繳人民幣350元,抵扣罰金。

還查明,被告人劉某、張某波、鄒某蓉、張某鋒、盧某鋒、石某宇、黃某在接到公安民警口頭或電話通知后,自動到案接受調(diào)查,被告人劉某、譚某敏、張某被***抓獲到案。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受案登記表、歸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及清單、認定表、刑事判決書(羅某)、無犯罪記錄證明、人口信息查詢結(jié)果等書證;證人羅某、張某的證言;被告人劉某、石某宇、張某波、鄒某蓉、盧某鋒、張某鋒、劉某、黃某、譚某敏、張某的供述和辯解;搜查筆錄;微信交易明細、支付寶交易明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石某宇、張某波、鄒某蓉、盧某鋒、張某鋒、劉某、黃某、譚某敏、張某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石某宇、張某波、鄒某蓉、盧某鋒、張某鋒、劉某、黃某、譚某敏、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處罰;劉某、張某波、鄒某蓉、張某鋒、盧某鋒、石某宇、黃某在接到公安民警口頭或電話通知后,自動到案接受調(diào)查,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視為自首,可從輕處罰;劉某、譚某敏、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劉某、石某宇、盧某鋒、劉某、黃某、譚某敏、張某、鄒某蓉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張某波、張某鋒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劉某、石某宇、張某波、鄒某蓉、盧某鋒、張某鋒、劉某、黃某、譚某敏、張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可從寬處理。經(jīng)宜昌市點軍區(qū)社區(qū)矯正管理局出具的調(diào)查評估意見,認為劉某、石某宇社會危險性較低,對居住的社區(qū)影響較?。唤?jīng)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社區(qū)矯正管理局出具的調(diào)查評估意見,認為張某波、鄒某蓉、張某鋒社會危險性和對居住社區(qū)的影響較低,盧某鋒在家期間表現(xiàn)良好,村委會及村民對其評價較好,因其長期在外務工,在外表現(xiàn)無法調(diào)查;經(jīng)松滋市社區(qū)矯正工作局出具審前社會調(diào)查函,認為因劉某長期居住在荊州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松滋市只是其戶籍地,依照相關(guān)規(guī)定,不符合在該區(qū)進行社區(qū)矯正;經(jīng)宜昌市點軍區(qū)社區(qū)矯正管理局出具的調(diào)查評估意見認為,黃某長期在武漢務工,對其社會危險性和居住地社區(qū)影響無法進行綜合評估;經(jīng)武漢市洪山區(qū)社區(qū)矯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調(diào)查評估情況說明,認為因黃某已決定回戶籍地宜昌市點軍區(qū)照顧家人,并在戶籍地工作,無法進行調(diào)查評估;經(jīng)巴東縣社區(qū)矯正管理局出具調(diào)查評估意見,認為譚某敏、張某可適用非監(jiān)禁刑。綜上,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辯護人據(jù)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劉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石某宇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三、被告人張某波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四、被告人鄒某蓉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五、被告人盧某鋒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六、被告人張某鋒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七、被告人劉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八、被告人黃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九、被告人譚某敏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十、被告人張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十一、對被告人劉某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85000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石某宇已退繳的人民幣89751元,其中違法所得人民幣76510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余下退繳的人民幣13241元,抵扣罰金;被告人張某波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鄒某蓉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0242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盧某鋒已退繳的人民幣37267.66元,其中違法所得人民幣27107.66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余下退繳的人民幣10160元,抵扣罰金;被告人張某鋒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劉某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6412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黃某已退繳的違法得人民幣12568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譚某敏已退繳的人民幣13212元,其中違法所得人民幣11366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余下退繳的人民幣1846元,抵扣罰金;被告人張某已退繳的人民幣8848元,其中違法所得人民幣8498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余下退繳的人民幣350元,抵扣罰金。

十二、責令被告人張某鋒退繳余下違法所得人民幣9680元,被告人張某波退繳余下違法所得人民幣41480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志立

審判員王洪

審判員唐亮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楊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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