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廉江市人民檢察院以廉檢刑訴〔2022〕1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6月23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廉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江麗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辯護人莫棟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2月,被告人陳某某假意向被害人陳某介紹相親對象,實則將其虛構(gòu)出的名為“沈某英”的女孩的微信,推薦給被害人陳某添加。緊接著,被告人陳某某利用從網(wǎng)上下載的照片及編造的話術,以“沈某英”的身份與陳某建立網(wǎng)戀關系。在騙取被害人陳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陳某某又分別注冊了昵稱為“沈某輝”、“一笑而過”、“沈某君”的微信賬號,以“沈某英”親屬的名義添加了被害人陳某、符某(陳某母親)的微信好友,并在微信日常交流中,以“沈某英”親屬住院治病、為老人賀壽、親人亡故、提前給付結(jié)婚彩禮等虛假名目,騙取被害人陳某、符某的錢款及財物。經(jīng)統(tǒng)計,2020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通過接收微信轉(zhuǎn)賬的方式,分別騙取被害人陳某、符某人民幣42659元、52388元,以及40斤花生油、125升蜂蜜、2對藍牙耳機、1臺舊款OPPO手機、1只約5斤重的閹雞等財物一批。另經(jīng)查明,被告人陳某某案發(fā)前已退回被害人陳某人民幣28182元。
公訴機關據(jù)以上事實,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詐騙他人錢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能自愿如實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接受刑事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陳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莫棟材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被告人陳某某具有如下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1、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行為,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被告人具有積極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并自愿與公訴機關簽訂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依法可以從輕處罰。3、被告人沒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陳某某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陳某某假意向被害人陳某介紹相親對象,實則將其虛構(gòu)出的名為“沈某英”的女孩微信,推薦給被害人陳某添加。緊接著,被告人陳某某利用從網(wǎng)絡下載的照片及編造的話術,以“沈某英”的身份與陳某建立網(wǎng)戀關系。在騙取被害人陳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陳某某又分別注冊了昵稱為“沈某輝”、“一笑而過”、“沈某君”的微信賬號,以“沈某英”親屬的名義添加了被害人陳某、符某(陳某母親)的微信好友,并在微信日常交流中,以“沈某英”親屬住院治病、為老人賀壽、親人亡故、提前給付結(jié)婚彩禮等虛假名目,騙取被害人陳某、符某的錢款及財物。經(jīng)統(tǒng)計,2020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通過接收微信轉(zhuǎn)賬的方式,分別騙取被害人陳某、符某人民幣42659元、52388元,以及花生油、蜂蜜、藍牙耳機、手機、閹雞等財物一批。另查明,被告人陳某某案發(fā)前已退回被害人陳某人民幣28182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陳某、符某的陳述,辨認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經(jīng)被告人及被害人指認的微信聊天記錄及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截圖,被告人陳某某的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及歸案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如實供述、認罪認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陳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清。)
二、限被告人陳某某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被害人陳某退賠人民幣14477元、向被害人符某退賠人民幣5238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祖娟
人民陪審員劉小敏
人民陪審員繆王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鄭曉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