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恭城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恭檢刑訴(2022)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4月21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恭城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長戴擁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梁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8月至案發(fā)期間,被告人梁某隱瞞已婚身份,冒用他人照片,虛構事實與被害人何某發(fā)展成男女朋友關系,并使用QQ、微信等網絡平臺共騙取何某人民幣45528元。立案后,被告人梁某退還被害人何某人民幣20000元。
2021年12月29日,被告人梁某于家中被某機關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互聯(lián)網,采用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詐騙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梁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公訴機關提交了:1.物證:××手機一部;2.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微信轉賬記錄及聊天截圖等書證;3.被害人何某的陳述;4.被告人梁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梁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1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梁某隱瞞已婚身份,冒用他人照片,虛構事實與被害人何某發(fā)展成男女朋友關系,并利用QQ、微信等網絡平臺,以購買手鐲、電腦壞了、iphone13上市、網上辦婚禮、生病住院等為由騙取被害人何某錢財,其中被害人何某通過QQ轉了2筆款、微信轉了13筆款給被告人梁某,共計人民幣45528元。案發(fā)后,被告人梁某退還被害人何某人民幣20000元。2021年12月29日,被告人梁某在其家中被某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某機關于2021年12月30日在被告人梁某處依法扣押了××手機一部。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互聯(lián)網平臺,隱瞞真相,虛構事實,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5528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依照該條款的規(guī)定,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梁某利用網絡實施詐騙,可酌情從重處罰。
被告人梁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當庭自愿認罪,愿意接受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梁某在案發(fā)后退還了被害人何某人民幣20000元,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被告人梁某詐騙被害人何某共計人民幣45528元,扣除已退還的人民幣20000元,還剩人民幣25528元系被害人何某的合法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責令退賠,返還被害人何某。
扣押在案的××手機一部,系作案工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予以沒收。
為嚴明國法,保護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梁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梁某退賠被害人何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二萬五千五百二十八元;
三、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韋紹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立楠
書記員向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