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津0111刑初668號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西青檢一部刑訴〔2021〕4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jīng)審查于2021年8月27日受理立案,于2021年9月9日決定變更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廣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4月1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張某駕駛魯PH93**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為魯P×××**號重型欄板半掛車,在天津市西青區(qū)沿京嵐線由北向南行駛至京嵐線118.3公里處與無名路交口時,未按警示標志行駛,在躲避右側車輛時駛入對向車道,其車輛右側與由南向北行駛的被害人陳某駕駛的冀B7M8**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冀B×××**號重型自卸半掛車前部、中部相撞,造成被害人陳某當場死亡、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陳某不承擔事故責任。2021年5月31日被告人張某經(jīng)民警電話傳喚后到案?,F(xiàn)當事人雙方已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并履行完畢,被告人張某已經(jīng)取得被害人諒解。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進行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供認上述被指控事實,未辯解。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4月1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張某駕駛魯PH93**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魯P×××**號重型欄板半掛車,在天津市西青區(qū)沿京嵐線由北向南行駛至京嵐線118.3公里處與無名路交口時,未按警示標志行駛,在躲避右側車輛時駛入對向車道,其車輛右側與由南向北行駛的被害人陳某駕駛的冀B7M8**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冀B×××**號重型自卸半掛車前部、中部相撞,造成被害人陳某當場死亡、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被告人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陳某不承擔事故責任。2021年5月31日被告人張某經(jīng)民警電話傳喚后到案。現(xiàn)被告人張某家屬已經(jīng)與被害人陳某近親屬達成協(xié)議并履行完畢,被告人張某已經(jīng)取得被害人陳某近親屬的諒解。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自愿與檢察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辨認筆錄,證人齊某1、王某、張某、李某、延國榮、楊某、齊某2的證言,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經(jīng)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人員基本信息、戶籍證明、證明、情況說明、截圖、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掛靠協(xié)議、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人員全息檔案、情況說明、110接警記錄單、駕駛證復印件、駕駛證信息、行駛證復印件、車輛信息、被盜搶車輛查詢、保險單、戶口本復印件、關于對涉刑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認定說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血樣采集登記表、協(xié)議書、交通事故諒解書、收條、結婚證復印件、居民死亡證明書、居民死亡殯葬證等書證,鑒定意見,視聽資料,被告人張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交通運輸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張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其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取得諒解,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對張某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 瑩
人民陪審員 朱 鈞
人民陪審員 韓惠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向輝
書 記 員 隋成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