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8刑初163號
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密檢刑訴[2021]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曹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0月24日18時10分許,在北京市密云區(qū)琉辛路不老屯鎮(zhèn)黃土坎村西,被告人王某某駕駛“江淮”牌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適有被害人金某1騎“牧馬人”牌自行車由西向東行駛,小型轎車左前部與自行車右后側接觸,造成兩車損壞,金某1經(jīng)現(xiàn)場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鑒定,金某1符合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經(jīng)認定,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金某1無責任。
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人民幣3萬元。
公訴機關向本院移送了122報警臺事故電話記錄表,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金某2、楊某、鄒某、于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檢查筆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司法鑒定意見書,事故交通方式技術咨詢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戶籍材料等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jù)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持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已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經(jīng)濟損失,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李曉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麗涓
書 記 員 賀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