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黔0526刑初265號
貴州省威寧縣人民檢察院以威檢刑訴(2021)2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母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威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鄧圣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母某某及其辯護人李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貴州省威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母某某虛構威寧縣楊灣橋水源地水污染治理土石方項目,冒用四川匠才勞務有限公司公章與被害人馬某1、李某1二人簽訂《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騙取二人繳納30萬元的工程履約保證金。2019年7月份母某某退還10萬元給被害人。
據此認為,被告人母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向本院提起公訴,并以母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為由,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母某某對起訴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未持異議。
辯護人以被告人母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案發(fā)前退賠被害人十萬元,被害人對該案的發(fā)生具有一定過錯,請求對被告人母某某從輕處罰進行辯護。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母某某之叔母某承建威寧縣楊灣橋水源地水污染治理工程。2018年4月,母某某被母某安排到威寧縣管理該工程。2019年4月3日,母某某虛構威寧縣楊灣橋水源地水污染治理土石方項目,以四川匠才勞務建筑有限公司之名與被害人馬某1、李某1簽訂《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并加蓋四川匠才勞務建筑有限公司印章。(經鑒定母某某與馬某1、李某1簽訂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上所蓋的印章系偽造。)以交納工程履約保證金為由,騙取馬某1、李某130萬元。2019年7月母某某退還馬某1、李某110萬元,剩余20萬元至今未退還。李某1、馬某1發(fā)現(xiàn)無此工程后遂報警。2021年4月6日,母某某在息烽縣,被息烽縣公安局永靖派出所民警抓獲。母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母某某在辯護人的見證下,自愿與公訴機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接受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下列證據在卷: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證實:該案由2021年2月23日報案,威寧縣公安局于2021年3月3日決定立案偵查。
(2)辦案說明。證實:威寧縣公安局受理母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案后,多次通知母某某到案接受訊問,母某某拒不到案。經公安機關決定,于2021年3月24日將其列為網上在逃人員,并于2021年4月6日由貴陽市息烽縣公安局永靖派出所將其抓獲。
(3)報案材料、申請書。證實:2019年5月19日,馬某1、李某1控告母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要求母某某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
(4)土石方施工合同。證實:2019年4月3日,母某某(發(fā)包方,簡稱甲方)以四川匠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名義與馬某1、李某1(承包方,簡稱乙方)簽訂了關于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5)補充協(xié)議、合同處理糾紛協(xié)議。證實:2019年3月4日,母某某以四川匠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名義與馬某1、李某1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并以個人名義于2019年4月30與馬某1、李某1簽訂了合同處理糾紛協(xié)議。
(6)租賃協(xié)議、解除合同協(xié)議、收條、欠款說明情況、挖機統(tǒng)計及承諾、后運輸統(tǒng)計及承諾、楊灣橋水污染水治理挖機臺班費用清單、承諾書結算業(yè)務申請書。證實:2019年4月6日,馬某1、李某1與海太文簽訂向海太文租賃挖機、工程運輸車的租賃合同;2019年4月6日,海太文收到李某1交來的油料預付款33萬元;2019年4月30日,馬某1、李某1與海太文簽訂了解除租賃合同的協(xié)議;李某1、馬某12019年5月19日出具寫給海太文的說明;2019年4月7日,海太文出具收到李某1預付挖掘機、運輸車燃料費87萬元的收條;母某某統(tǒng)計挖掘機9臺,運輸車25臺;李某1、母某某結算2019年4月15日至30日的臺班費,360挖掘機6臺,臺班費16萬2千元,240挖掘機2臺,臺班費4萬5千元,270挖掘機1臺,臺班費2萬2千5百元,后雙橋工程車25臺,臺班費56萬2千5百元,母某某承諾2019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按海太文要求,將挖掘機、運輸車的臺班費20萬元轉到張文宇賬戶。
(7)收據、圖紙。證實:2018年9月13日,母某收到中鐵十二局威寧縣楊灣橋水庫水源地水污染防治工程款180萬元;在簽訂合同前母某某提供的圖紙。
(8)照片、聊天記錄。證實:馬某1在與母某某簽訂合同后,多次催促母某某履行合同,但母某某均已各種理由推脫,拒不履行合同義務。
(9)抓獲經過。證實:母某某于2021年4月6日被貴陽市息烽縣永靖派出所民警通過重點人員管控,發(fā)現(xiàn)其系在逃人員而抓捕歸案。
(10)個人信息檔案。證實:母某某出生于1994年10月23日,漢族,住貴陽市南明區(qū)。
(11)收條、轉款記錄。證實:母某某于2019年4月5日收到馬某3轉款30萬元,母某某于同日出具收到馬某1、李某130萬元工程保證金的收條。
(12)申請書。證實:2019年7月14日,馬某1、李某1出具申請,請求不再追究母某某的法律責任。
(13)售車協(xié)議。證實:2018年2月8日,母某某從黔西南州八一二手車銷售有限公司簽訂合同購入一臺奔馳車,購入價格30萬元。
(14)銀行流水.證實:經母某某指認,其賬戶中馬某3轉入30萬元,多被用于償還購車款和生活開銷。
(15)認罪認罰具結書。證實: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母某某在辯護人的見證下,自愿與公訴機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接受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
2.證人證言
(1)母某的證言。證實:母某某是我的親侄兒子。母某某和馬某1、李某1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一開始我不知道怎么回事,直到2019年春節(jié)前,馬某1打電話到家告知我,我才知道簽訂合同的事。我在2020年春節(jié)前,到威寧找到馬某1、李某1,讓他們提供母某某與他們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和施工合同給我看,我看到合同和協(xié)議,才知道是假的。當時我告訴他們二人,這幾分合同我完全不知情,如果對我的答復不服,他們可以去法院起訴或者去公安報案。
我和四川匠才建筑勞務公司沒有關系,2017年我利用該公司資質投標,但是沒中標,中標的是四川鼎富勞務有限公司,后面我所做的工程都是掛靠這家公司。
2017年的時候,中鐵十二局在威寧承包的威寧楊灣橋水環(huán)境治理工程,2018年派母某某到威寧任該工的管理人員。
母某某收來的錢,我不知道去哪里,沒有用在工程上。他說的這個工程根本不存在。
(2)馬某2的證言。證實:2019年7月至10月期間,我收到母某某分多次轉入我銀行賬戶或微信賬戶上的錢共十萬元。這些錢是因為母某某手里我父親的工程保證金,但是交不出工程,所以退回保證金在我的賬戶上?,F(xiàn)在這些轉賬記錄我找不到了。
(3)馬某3的證言。證實:我是馬某1的二哥。2019年4月5日,我開車送馬某1和李某1去雙龍送十萬元的現(xiàn)金給母某某,但是到了后母某某不收現(xiàn)金,馬某1就把現(xiàn)金拿給我,我向母某某的賬戶轉賬30萬元。這30萬元是馬某1向母某某承包工程所交付的保證金。
(4)龔某的證言。證實:我是四川匠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大股東、董事長。我不認識母某某,但是之前警告過他私刻我公司印章的行為,他不是我公司員工。我公司在2019年在威寧沒有任何項目,公司的公章也沒有給任何人使用,我可以提交公司公章樣本給公安機關作司法鑒定使用。
(5)李某2的證言。證實:母某某是我的妹夫。2018年的時候,母某某說他的資金周轉不過來,讓我借點錢給他。我就在銀行貸款15萬元借給他,母某某2019年4月16日向我的賬戶轉賬的2萬元是用來還銀行利息的。我不知道他的錢從哪里來,貸款憑證我也找不到了。
(6)邢某的證言。證實:我在貴州森甲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我和母某某是朋友關系。2019的時候,我和我的另外兩個朋友經營了一家餐館,后來一個朋友不想做了,母某某知道后就說他老婆沒事做,想將我朋友的股份買走。當時是10萬元的股份被母某某買走,但是經營了一個月左右他也沒有把錢拿出來,最后導致餐館無法經營后低價轉讓。因此母某某在2019年4月6日轉3萬元給我,讓我轉交給我的朋友。
(7)宋某的證言。證實:我是在貴州興義市手車。母某某在2019年2月8日到我們交易市場借了30萬,然后找朋友到外面的汽車交易公司貸款買了一輛奔馳車,后來母某某因為買車沒錢還給我們,就將買來的奔馳車抵在我們交易市場。他實際欠我們交易市場30萬元,現(xiàn)在已經還清了,是分幾次還清的,其中有21萬元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給我們交易市場的負責人孫道陵的賬戶上,有9萬元是分幾次轉給我的。母某某還清借款后,就把奔馳車開走了。
3.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李某1的陳述。證實:我是2018年認識母某某的,他是楊灣橋水源地水污染防治工程的負責人。這個工地實際老板是他叔叔母某。2019年4月2日,母某某承諾將楊灣橋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理工程的其中一個項目濕地土石方開挖承包給我做,4月3日簽訂合同,合同規(guī)定4月5日以前要打履約保證金30萬元給母某某,我4月5日按照約定給母某某打款30萬元,母某某要求我盡快落實好工程所需要的挖機、運輸車等工具,說等圖紙一到就要如期進場按時完工,如果耽誤工期要我方負責。4月6日我找到海太文租賃挖機、運輸車并簽訂合同,一共預付了120萬元給海太文。按照合同4月15日我們施工方進場,但是當天母某某以施工圖紙沒有到為由,沒有開工。一直到4月30日都沒有開工。直到5月6日,經過我們追問才知道這個工程是假的,直到現(xiàn)在母某某也沒有給我們一個說法。
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是我和馬某1與母某某在威寧縣楊灣橋施工地簽訂的。我到中鐵十二局了解,實際這個工程在中鐵十二局手上,且沒有分包給任何人。母某某沒有跟中鐵十二局簽訂過什么合同,實際與中鐵十二局簽訂合同的只有母某。
母某某跟我和馬某1說母某知道這個事,并且是母某授權叫母某某找我們簽訂合同的。
母某某跟我們簽訂的合同是以四川匠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上加蓋有公章。據我了解母某某跟我們簽訂這個合同,同時以這個合同欺騙了三四個人。母某某稱四川匠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就是他自己的公司。
2019年7月10日到2019年7月14日之間,母某某分4次向馬某1的微信轉賬10萬元,我和馬某1于2019年7月14日在威寧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寫了一個諒解書給母某某,表示不再追究母某某責任,要求公安機關將該案撤銷。
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是2019年4月3日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是4月6日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上面的日期是母某某簽錯的。
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上我和母某某的名字是由我們各自親自簽字并按指印的,我代替馬某1簽過幾個,馬某1自己簽的也有,但是指印都是他自己按的。
(2)被害人馬某1的陳述。證實:2019年4月3日,母某某通過李某1找到我,說有一個楊灣橋水源地水污染土石方工程在2019年4月15日開動,半年內完工,如果能交保證金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就把這個工程拿給我做,可能中途由自己墊錢,等工程完了再結算。母某某將要做的十二個工程點的圖紙拿給我看并帶我去現(xiàn)場看,我還有一個砂石料供應合同、一個水泥供應合同,每個合同要交30萬保證金,由于工期緊迫要先進場土石方開挖,所以要先交土石方的保證金。另外兩個工程等土石方工程進場以后再進場并交保證金。土石方是三十萬方的工程,三十六元一方,粗砂和塊石各兩萬方的工程、砂是九十元一方,石頭是八十元一方,水泥用了多少算多少,拉到工地是四百二十五元一噸。我問母某某:這個工程是你叔叔母某的,你只是給母某管理,母某同意不同意這個工程?母某某說:我和我叔叔母某溝通,母某同意的。我給母某某說:我同意做這個工程,但是我不想三個工程都簽在我的名下,我和你簽訂土石方工程的合同,然后我叫我哥來以我哥的名義和你簽訂合同,但工程是我在做。母某某答應了我的要求。于是雙方就簽訂了土石方的合同,合同上規(guī)定工期如期進行,乙方實際工程進度完成百分之五十后方可向甲方申請撥付進度款,進度撥款報量通過甲方審核簽字確認后,公司審核,再通過審核確認,按照審核后的方量支付百分之百的工程款,該工程完工通過驗收結算完畢,且乙方向甲方完整移交竣工驗收資料并經審核無誤后,剩余尾款驗收完畢七個工作日內付清。大概在當天下午四時許簽好合同,我拿著合同就回家,我回到家后又拿出簽訂的合同出來仔細看,覺得有些內容還需要補充,于是我就自己寫了一個補充協(xié)議在晚上十一時許拿著去找母某某,母某某看了補充協(xié)議后也同意就把字簽了。簽了合同之后李某1給我說:他出資十萬元和我做這個工程,我想這是他帶人來找我做工程我也就同意。
2019年4月5日,我拿著三十萬元的現(xiàn)金打電話給母某某:你在哪兒?我拿保證金來給你。母某某說:我現(xiàn)在楊灣橋水源地水污染項目部的,我不要現(xiàn)金,方不方便轉賬。當時我哥馬某3和我在一起,我就給我哥馬某3說:你從卡上幫我轉三十萬元給母瀟漾,我拿現(xiàn)金給你。過了兩個小時左右,母某某打電話給我說:錢我收到了,工程在2019年4月15日前必須進場,需要十二臺240型號以上的挖土機,三十臺后雙運輸車。我給母瀟漾說:可以的我會盡快落實。
2019年4月6日,我就去找了一個叫海太文的人落實挖土機和運輸車的問題,我把挖土機和運輸車落實以后,就等母某某的工程圖紙進場,但是一直不到位,到了2019年4月15日都還沒等到,我就打電話催促母某某,母某某說:工程圖紙延長到2019年4月22日,等工程圖紙下來了再進場,期間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我(母某某)承擔。并且還簽了書面依據。到2019年4月22日圖紙還沒到,母某某就把我喊到楊灣橋水源地水污染項目部給我說:圖紙還是沒到,可能要延期到2019年4月30日,但是挖土機和運輸車先別退,我先把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22日產生的費用給你結算。當時結算出三十一萬多元的費用,還寫了一份承諾書和結算單。但是到了2019年4月23日母某某還沒付錢。母某某打電話給我說:我的工程款還沒撥下來,你先幫我付了以后我一起付給你。當時我沒那么多錢就付了二十萬元,寫了十—萬多元的欠條給海太文。到2019年4月30日母某某又把我喊到楊灣橋水源地水污染項目部說:圖紙還是沒下來,先把這段時間的費用結算,把挖土機和運輸車的合同解除。從2019年4月15日到2019年4月30日一共產生七十九萬二千元的費用,母某某說:工程款還沒下來你先幫我寫個欠條欠著,等工程款下來了再付。當時我感覺母某某可能是騙我的,母某某一直說:工程是在的,只是工程手續(xù)還沒下來。我就要求母某某和我解除合同,雙方就簽訂了一個合同糾紛處理協(xié)議,因為工程是因甲方的原因一直沒進場,所以協(xié)議約定乙方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補償,造成的損失和保證金一共是二百五十九萬二千元,2019年5月6日前全部付清,如果甲方沒履行承諾,乙方可以通過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起訴。一直到現(xiàn)在母某某沒還過我的錢,只是在2019年7月10日到12日母某某分幾次把李某1的十萬元還清。我打電話給母某某,他偶爾接一下說:我會想辦法把我該還的還你,其他你去法院起訴我的叔叔母某或者四川匠才勞務有限公司。因為母某某一直不還錢,我欠當時租來的挖土機和運輸車產生的費用,對方一直催我還并要去法院起訴我,所以我就來報案了。
合同是與母某某簽訂的,母某某是楊灣橋水源地水污染項目部負責人,楊灣橋水源地水污染項目是母某的,母某是用四川匠才勞務有限公司掛靠的。
合同簽訂后母某某一直說圖紙不下來一直沒開工,據我從其他方面了解,母某某沒有這個工程,但是一直以這個工程和其他人簽訂多次合同并收取保證金。
2019年5月13日,母某打電話給我,他在威寧縣巴迪魯旺一家餐館里面,母某讓我到威寧縣巴迪魯旺這家餐館見面,見面之后我將我和母某某簽訂合同的情況給母某詳細說明之后,母某讓我不要報案,母某會在今年年前賠償我七十萬元的損失,其他損失讓我和海太文商量解決。
我知道四川匠才勞務有限公司是母某掛靠的一個公司,我與母某某簽訂的合同都是加蓋的四川匠才勞務公司的公章。
這個工程是李某1介紹給我的,他只投資了十萬元錢,而且他的十萬元資金母某某已經還清,工程主要是我做,但是由于當時我身體原因,所以有些合同是他代我簽訂的,當時我有書面委托李某1全權代理我辦理和母某某的一切事宜。我現(xiàn)在懇請公安機關能調查清楚母某某、母某等人的相關責任,依法予以追究,挽回我的經濟損失。
母某某退的十萬元是我兒子馬某2收的,是分幾次退的,具體幾次記不清了。
4.被告人母某某的供述與辯解:我是因為合同詐騙被網上追逃并被抓獲。我是2019年年初在威寧縣橋土石方工程項目騙取馬某1、李某1的總共30萬元。2018年年初,我受我叔叔母某的邀請來威寧縣楊灣橋幫他管理工地,當時母某是在做楊灣橋水庫水源地水污染水治理工程,我來幫他管理工地以后,所有工地上的一切事務都是我負責。2018年10月份左右,因為工程上需要開稅票去撥款,當時我就向所興表、所為平兩人以每星期四萬元的利息共借了50萬元用于工程運作,后來因為我在約定的時間內沒有還上這筆錢,我就四處以借貸的方式借貸來填補向所興表、所為平借的這筆錢,導致我負債越來越多。因為之前我跟中鐵十二局談過一個工程,但是最終這個工程我并沒有得到做,在我還不上這些借貸的時候,我就想到編造一個類似于開始我跟中鐵十二局談過的這個工程來向別人收取保證金來還我的借貸款。2018年7、8月份,我就先把編造出來的這個工程告訴了在我叔叔工地上拉土石方的李某1,我告訴李某1,我這邊有個土方開挖的工程,問他要不要做?當時我告訴李某1,這個所謂的土石方開挖工程是收尾工程。之后到了2019年年初,李某1就帶著馬某1到我位于威寧縣來跟我洽談做工程的事,洽談的時候我就告訴他們,這個工程項目也是楊灣橋水源地水污染水治理的末期工程,也就是埋挖土石方埋管道,當時李某1和馬某1就表示如果我把這個工程拿給他們做,他們兩人就給我30萬元的好處費,當時因為我也急需用錢來填補我借的高利貸,我就答應他們了。過了幾天,我就以四川匠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名義編造了一個假工程,并于2019年4月3日跟李某1、馬某1簽訂了一份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4月5日那天我就收到了李某1和馬某1通過銀行轉賬轉給我的30萬元,收到錢以后我以收取保證金的名義出具了收據給李某1和馬某1。因為這個工程本身就不存在,2019年5月份,李某1、馬某1沒有得到工程做,他們兩人就來找我,要我退賠他們保證金和賠償他們相關損失(租賃機械設備等),在他們找我退保證金和賠償損失的時候,一是因為我手里面沒錢退賠,二是我認為他們所說的租賃機械設備一事是虛假的(我沒看到他們租賃的機械設備),當時我就沒有向退賠馬某1及李某1的保證金。后來到了2019年9月份,我身上有點錢了,我就通過支付寶分多次向馬某1退賠了10萬元的保證金,錢是通過我的支付寶賬戶轉賬到馬某1的兒子馬某2的銀行卡,在退賠了馬某110萬元以后,因為資金欠缺,所以剩余的20萬元我也就沒有退賠了。
馬某1、李某1給我的30萬元都用于付我借高利貸的利息了。
四川匠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這個公章自從我來管理楊灣橋水源地水污染水治理以后,這個章就在工地上放著的,我問過工地上的相關人員,他們告訴我“四川匠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這個章就是平時用于楊灣橋水源地水污染水治理這一項目的工程章。母某沒讓我使用這個公章,他對我用公章簽訂合同的事不知情。我也從來沒有跟四川匠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對接過。
你們出示的這些合同、轉賬記錄、收條都屬實的,轉賬記錄是馬某1、李某1通過馬某3的銀行卡于2019年4月5日向我轉賬的30萬元,收條是我在收到30萬元后出具給他二人的。
我收到馬某1的30萬元保證金后,就向孫道凌21萬元,轉給李某22萬元(借款利息),轉給邢某3萬元(開飯館的股金)。
我認罪認罰。我愿意退賠受害人的保證金,希望得到從寬處理。
庭審中供述,母某是我的親叔叔。我是2018年的4月份來到威寧接手威寧縣楊灣橋的水污染治理的項目的負責人的。四川匠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是2018年我過來后之前的人轉給我的。在我來之前當時工程是我父親在時的人負責管理。
5.鑒定文書。證實:經貴州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通過調取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與四川匠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公章,經鑒定,母某某與李某1、馬某1簽訂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上所蓋的四川匠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公章系偽造。
上述證據,經控、辯雙方庭審舉證、質證,互為印證證實了被告人母某某合同詐騙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母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數(shù)額巨大錢財?shù)男袨?,已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予處罰。據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母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母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系初犯、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案發(fā)前退賠被害人十萬元,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但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偶犯,被害人對該案的發(fā)生具有一定的過錯的辯護意見,一是被告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與他人簽訂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是經過精心謀劃,不存在偶然性。二是被害人是基于相信合同內容的真實而與被告人簽訂合同,被害人無過錯。故對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鑒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與公訴機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對其從寬處理;退還了被害人部分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考慮被告人母某某具有的上述量刑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本案的量刑情節(jié),本院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母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所處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母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退賠馬某1、李某1人民幣二十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畢節(ji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程世君
人民陪審員 黃貴友
人民陪審員 李克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孔 堯
書 記 員 王 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