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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魯0811刑初311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2-13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魯0811刑初311號    

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濟任檢二部刑訴〔2021〕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興犯受賄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5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蔣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興及其辯護人魏魯寧、唐偉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6月至2016年6月,王某興伙同原濟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黨委委員、副支隊長薛某鵬利用各自職務上的便利,先后以濟寧同心金屬回收有限公司、濟寧市魯鑫廢舊物質回收有限公司的名義,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向淄博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葛亭煤礦收購廢舊物資,收購支出共計200.1408萬元,變現收入534.7922萬元,變相索取財物共計價值334.6514萬元,其中王某興個人實際分得146.5萬元。

被告人王某興在調查、審查期間,能夠如何供述其涉案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委托家屬退繳涉案款155.7257萬元(由濟寧市任城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扣押)。

公訴機關對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有:1、書證:被告人王某興的任職證明、薛某的銀行存款及交易明細、葛亭煤礦的會計憑證等;2、證人證言:薛某鵬、薛某、李某等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興的供述與辯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興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伙同他人分別利用各自職務上的便利,變相索取相關單位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興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興在庭審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自愿認罪。

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興犯受賄罪的罪名和事實基本無異議,提出應對被告人王某興從輕處罰的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具備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于2020年12月7日、8日向任城公安局紀委書記賈某交待了與薛某鵬在葛亭煤礦收購廢鐵謀取利益的事實。根據《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自首。2、被告人王某興對案件的發(fā)生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從犯意提起上看,被告人王某興是根據薛某鵬提起的犯意而共同參與購買廢鐵活動,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從案件發(fā)生的整個過程看,被告人王某興并不是積極參與。王某興僅僅在最初與葛亭煤礦建立交易關系時起到了作用,王某興和薛某鵬共同通過葛亭煤礦礦長李某建立交易關系,在以后的經營過程中,王某興僅僅分得利潤,并未直接參與經營;特別是李某2011年12月不再擔任葛亭煤礦礦長后,王某興沒再與葛亭煤礦存在任何聯系,均是薛某鵬維系煤礦關系。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積極退贓,有深刻的悔罪表現,符合從寬處罰條件。4、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符合從寬處罰條件。5、整個犯罪過程中被告人也沒有為涉案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也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強壓價格。6、被告人在任職期間,破獲了大量的重大案件,為任城區(qū)整個社會經濟發(fā)展也作出了貢獻。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興及薛某鵬均是多年從事政法工作的公安干警,2010年6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興先后擔任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區(qū)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大隊長、指揮中心副主任(同時兼任刑事偵查大隊大隊長)、某派出所教導員;薛某鵬先后擔任濟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勤務某大隊大隊長、濟寧市公安局交警黨委委員、副支隊長。淄博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葛亭煤礦所在的濟寧市任城區(qū)二十里鋪街道辦事處均在薛某鵬及被告人王某興的職權管轄范圍內。

2010年5、6月份,時任濟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勤務某大隊大隊長的薛某鵬聽說淄博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葛亭煤礦有廢鐵需要出售,便欲從中謀利。后在薛某鵬的提議下,被告人王某興與薛某鵬來到淄博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葛亭煤礦,找到時任礦長的李某,要求收購葛亭煤礦廢鐵。在薛某鵬及被告人王某興的多次要求下,葛亭煤礦時任礦長李某等人考慮薛某鵬、王某興二人的職務職權對該礦生產經營存在影響后,答應將該礦廢鐵出售給二人,薛某鵬又要求葛亭煤礦在出售價格上給予“照顧”。隨后,葛亭煤礦未按照正常招投標程序將該礦廢鐵以每噸600元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出售給二人。自2010年6月至2016年6月,薛某鵬及被告人王某興在未出資的情況下,利用雙方職務上的便利,先后以濟寧同心金屬回收有限公司、濟寧市魯鑫廢舊物質回收有限公司的名義,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向淄博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葛亭煤礦收購廢舊物資,收購支出共計200.1408萬元,變現收入534.7922萬元,變相索取財物共計價值334.6514萬元,其中王某興個人實際分得146.5萬元。

2020年12月7日、8日,被告人王某興在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時,主動到其所在單位紀委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基本事實。在調查、審查期間,被告人王某興能夠如實供述其涉案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委托其家屬向濟寧市任城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退繳涉案款155.7257萬元。

另查,被告人王某興與時任濟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勤務某大隊大隊長的薛某鵬、淄博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葛亭煤礦礦長李某均系同學關系。另外還查明,在本案庭審前,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之下,被告人王某興自愿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予以認可。

經庭審舉證、質證,對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的下列證據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王某興在監(jiān)察委的供述和親筆書寫的自述材料,證實:2010年6月,我在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區(qū)長期間,與濟寧市公安局交警某大隊大隊長薛某鵬,利用各自職務便利,先后3次找葛亭煤礦礦長李某,要求由我們處理葛亭煤礦廢鐵。李某同意我和薛某鵬的要求,將礦上廢鐵以600元每噸的價格交由我們處理。2010年6月至2016年6月,薛某鵬安排薛某,將葛亭煤礦廢鐵等廢舊物資陸續(xù)處理給南辛莊收廢鐵姓王的人和魯鑫廢舊物資回收公司的付某,累計獲得差價款334萬余元,我個人實際分得差價款146萬余元。我認可薛某計算書寫的2010-2016年處理葛亭煤礦廢鐵等廢舊物資收支明細及分配情況。根據薛某計算,2010至2016年我們共獲得廢鐵等廢舊物資差價款334.6514萬元。薛某鵬安排薛某專門負責管錢、記賬,我認可他算的以上數據。以上陸續(xù)獲得的334.6514萬元差價款,除去薛某的費用(吃喝、開車加油、招待等)開支外,大部分平均分給了薛某鵬和我(我比薛某鵬稍少一點),小部分給了薛某作為辛苦費或工資,2010年徐寧寧參與時也給了他小部分辛苦費或工資。2010至2014年我個人陸續(xù)分得146.5萬元差價款(都是現金)。2015-2016因為差價款少了,我和薛某鵬就沒參與分錢,這兩年的差價都讓給薛某當辛苦費了。

薛某鵬當時是某大隊的隊長,我是任城公安局刑警大隊的大隊長,葛亭煤礦同時屬于市交警支隊某大隊和任城公安局刑警大隊的管理轄區(qū)。薛某鵬對葛亭煤礦運煤車輛的路上運輸有監(jiān)管和查處、維持葛亭煤礦周邊交通環(huán)境和秩序的職權,我對葛亭煤礦及周邊的刑事案件有辦理職權、維持葛亭煤礦周邊刑事治安環(huán)境的職權。李某為了與我們搞好關系,為了以后讓我們在運煤車輛運輸、煤礦及周邊環(huán)境安全、交通運輸秩序、刑事治安秩序等方面對葛亭煤礦提供照顧等原因,所以才同意把葛亭煤礦的廢鐵等廢舊物資交由我們處理,而且價格也比市場價低很多。如果薛某鵬和我沒有以上的職務和職權,李某肯定不會同意我和薛某鵬的要求,不會把葛亭煤礦的廢鐵等廢舊物資以這么低的價格處理給我們的。

我和薛某鵬與李某是同學關系,互相都熟悉,關系也不錯,我和薛某鵬不需要通過別人,能直接找到李某說上話,但如果我們倆與李某只是同學關系的話,他肯定不會同意我和薛某鵬想要處理葛亭煤礦廢鐵等廢舊物資以及價格上給予照顧和優(yōu)惠的要求。李某還是看著薛某鵬和我作為市交警某大隊大隊長、任城公安局刑警大隊隊長的職務和職權,考慮著我們倆能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對礦上提供幫助和便利,才同意我和薛某鵬的要求,將葛亭煤礦廢鐵等廢舊物資以低價交由我們處理的。

2020年12月7日晚,薛某鵬已經被留置,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尚未找到我,我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想著主動找組織說清楚自己的問題,就聯系了單位的紀檢組長賈某,我先給他打了電話,約好后在他車上給他說的上述涉案問題。第二天(2020年12月8日)賈某讓我到他辦公室再談,我一早就過去了,除了說明涉案事實的概況外,又表明了兩點意見,一是可以去區(qū)紀委監(jiān)委說清上述涉案事實;二是也可以在分局紀檢部門說清楚涉案事實。

2、同案犯薛某鵬在監(jiān)察委的供述,證實:大約2009年底的時候,我弟弟薛某、徐寧寧給我說了葛亭煤礦廢鐵的事情后,我就開始著手打聽這件事。當時葛亭煤礦的礦長是李某,和我是二十里鋪高中的同學,我就考慮著這個事得找李某協調。當時我覺著我自己找李某,有可能力度不夠,于是我想到了王某興,王某興、李某和我原來都是二十里鋪高中的同學,關系不錯,而且王某興還是任城公安局刑警大隊的隊長,如果我和王某興一塊去找李某協調的話,李某同意的面比較大。大約2010年5、6月份的時候,我給王某興打電話,把他叫到我的辦公室里,我說葛亭煤礦有很多積攢的廢鐵量不少,咱們一塊找葛亭煤礦的李某協調協調,把廢鐵協調下來后,我們加價轉手一處理,就能得到不少差價,到時候咱們也能一塊分點錢。王某興聽了之后很感興趣,就同意了。過后,我和王某興就約著一塊開車去葛亭煤礦找了李某,在李某的辦公室里,我和王某興說了我們倆想處理葛亭煤礦廢鐵的事,王某興當時也隨著我說了幾句。李某當時說周邊盯著礦上廢鐵的人不少,礦上還沒準備好,等礦上準備好了再說吧。當天中午,李某招待我和王某興在礦上吃了個飯,我印象李某喊去了葛亭煤礦的張書記和工會的隋主席作陪。過后沒幾天,我和王某興又一塊去礦上找李某協調廢鐵的事。我們倆與李某見面后,我和王某興又說了我們想處理葛亭煤礦廢鐵的事,我說我們倆都是公職人員,不好直接出面,正好弟弟薛某沒正式工作,到時候讓薛某出面處理。王某興當時也隨著我給李某這么說的。李某這次也沒有正式同意,他說他和礦上商量商量再給我們答復。當天,李某也招待我和王某興在礦上吃了飯,也是張書記和隋主席作陪的。又過了沒幾天,我和王某興又去了一次葛亭煤礦,這次我們倆是分別開車去的。在李某的辦公室里,我和王某興又給他談了我們想處理葛亭煤礦廢鐵的事,問他這個事商量的怎么樣了,實際上也是想催催他。這一次,李某同意了我和王某興的要求,定下把葛亭煤礦的廢鐵交由我和王某興處理。按照淄礦集團公司的相關流程,礦上的廢鐵得有相關資質的公司處理,他讓我們找一家有資質的公司來參與,另外因為礦上的廢鐵是國有資產,不能一家公司直接參與,得走招投標程序,到時候還得有其他兩家公司一塊參與投標報價。我當時一聽就明白是怎么回事了,然后我說回去準備好相關材料后再來礦上辦手續(xù)。這個意思是讓我們得找一家有資質的公司來處理礦上的廢鐵,另外走投標程序的時候,還得再找兩家其他公司陪標,進行虛假報價,只要報價比我們的低,就能確保我們找的公司中標,而且從表面上看著程序合規(guī)。后來沒多久,張書記給我打電話,說礦上處理廢鐵的價格定下來了,好像是每噸600元,讓我們到時候來礦上辦手續(xù)的時候,直接按這個價格投標報價。這次從礦上回來之后,我就找到徐寧寧,把礦上處理廢鐵的相關要求告訴了他,讓他去找有資質的公司和人員,另外告訴他還得再找另外兩家有資質的公司,到時候投標的時候陪標用。我安排完后,徐寧寧就去具體辦理了,具體他怎么找的公司、怎么找的人我不清楚,最后他找了一個叫大豆(王某2)和王某1的,具體他們倆什么公司我不清楚。徐寧寧聯系大豆和王某1后,帶著他倆到我交警某大隊三樓的辦公室去了一趟,我們見面后,徐寧寧介紹我們互相認識,然后我們就一塊談了談廢鐵價格的事,具體當時怎么談的細節(jié)我記不清了,最后我們定了一個價格,好像是每噸1800元。我當時印象最深的是大豆、王某1說每噸廢鐵他們就掙50塊錢,我們在中間提多少差價他們不管。定完價格后,我就給大豆、王某1說,讓他們回去之后準備投標報價的相關材料,另外還得再找兩家有資質的公司陪標,并約定準備好材料之后,一塊去葛亭煤礦辦手續(xù)。王某1、大豆知道礦上處理廢鐵的價格,徐寧寧帶他倆到我辦公室去的時候,我把礦上600元每噸的價格告訴他們了,讓他們倆下步到礦上去辦投標手續(xù)的時候,要按礦上給的這個價格投標報價。當時廢鐵市場價大約得2000多元,具體多少我不清楚。葛亭煤礦定的價格比市場價低,而且低的還不少。大豆和王某1準備好材料后,然后我就與張書記約好了去辦手續(xù)的時間,辦好手續(xù)后我給薛某打了一個電話,我說:礦上拉廢鐵的事我已經和王某興協調好了,礦上的手續(xù)也走完了,明天就可以拉了,徐寧寧找了兩個人,我們加價處理給他們,讓他們直接到礦上來拉。我和王某興不好直接出面,你去現場盯著,記好每次拉的數量,管好錢、記好賬,每次先從王某1、大豆那里收了錢,再往礦上交,我讓徐寧寧到時候協助你,你明天到礦上后直接找人勞部的常部長對接這個事就行。當時我把礦上的價格和王某1、大豆的價格都告訴我弟弟薛某,交待他一定管好錢、記好賬。安排完這些事后,我把以上這些情況告訴了王某興。包括礦上處理的價格、王某1、大豆收的價格以及已經辦完手續(xù)可以第二天拉了等相關情況。另外,當時我和王某興還在電話里商量了以后每次差價分配的事,定下每次剩余的差價款,除去薛某的費用(吃喝、開車加油、招待等)開支之外,將大部分平均分給我和王某興,小部分給薛某作為辛苦費或工資。

2010年一開始是王某1和大豆,后來是付某收購廢鐵。王某1和王某2(大豆)、付某他們都是把廢舊物資款先交給薛某,然后再由薛某往葛亭煤礦交。2010年王某1和王某2(大豆)、付某都是按我們談好的價格(每噸1800元)向薛某交的廢舊物資款。2010年薛某都是按礦上的價格(每噸600元)向葛亭煤礦交的廢舊物資款。2011年之后,付某可能又重新走的程序,因為我和王某興之前已經與礦上協調好的原因,所以我就沒再具體管過這些事。我和王某興與葛亭煤礦李某礦長協調好的關系和原因,2010年之后,葛亭煤礦仍然繼續(xù)把礦上的廢舊物資交由我和王某興處理,我和王某興不需要每年都過去協調,直至2016年底,這期間礦上如果有廢舊物資需要處理,就通知我們。2010年之后,我們還是讓付某繼續(xù)拉的,沒再換別人。另外,2010年之后,礦上的廢舊物資越來越少,品種也比較復雜,不光是廢鐵了,價格上也不再單一了,具體價格分別是多少我不清楚。2010年之后,葛亭煤礦有廢舊物資需要處理時,基本上都是礦上直接通知我弟弟薛某,我弟弟接到通知給我匯報之后,他就和付某去具體處理了。2010年至2016年,共從王某1、王某2(大豆)以及付某交的廢舊物資款中獲得大約300多萬吧,具體數我不清楚,我弟弟薛某最清楚,我當時安排他管的錢、記的賬。

我當時安排薛某專門負責管錢、記賬,我認可我弟弟薛某算的以上數據。2010至2016年,我們共從王某1、王某2(大豆)以及付某處獲得葛亭煤礦廢舊物資差價款334.6514萬元。按照一開始我和王某興商量的分配意見,每次剩余的差價款,除去薛某的費用(吃喝、開車加油、招待等)開支外,大部分平均分給了我和王某興,小部分分給了薛某作為辛苦費。因為這些年來,葛亭煤礦的廢鐵等廢舊物資能讓我們處理,都是因為我和王某興與李某礦長協調好的原因,如果沒有我們倆的協調,我們處理不了葛亭煤礦的廢鐵,也不可能在中間得到這些差價。我和王某興肯定是起主要作用的,我和王某興分的多,薛某分的少。每拉完一批葛亭煤礦廢舊物資,薛某和王某1、大豆、付某等人算完賬,除去期間的開支(吃喝、加油等),剩余多少差價款,薛某都會拉一個小單子向我匯報,問我具體怎么分配。我基本每次都分給薛某一小部分辛苦費,徐寧寧在礦上跟著忙活的頭一年,我也讓薛某分給他一小部分辛苦費。除此之外剩余的大部分錢,我基本是平均分給給我和王某興,個別時候也有一些差別,總體我分的錢比王某興多點,但多的并不多。因為葛亭煤礦的關系主要還是靠我協調和維持,所以有的時候我分的錢就比王某興多點。這些年下來,我個人分了差不多得有150多萬吧。后來兩年,因為礦上的廢舊物資很少了,我們在中間獲得的差價款也很少了,所以我和王某興就沒再參與分錢,差價款都讓給薛某當辛苦費了。我認可我弟弟薛某計算的以上數據。根據以上計算的結果,2010至2014年我個人分得160.5萬元差價款。

因為葛亭煤礦屬于市交警支隊某大隊的管理轄區(qū),我當時是某大隊的隊長,我對葛亭煤礦運煤車輛的路上運輸有監(jiān)管和查處、維持葛亭煤礦周邊交通環(huán)境和秩序的職權。王某興是任城公安局刑警隊的大隊長,葛亭煤礦又在任城轄區(qū)內,王某興對葛亭煤礦及周邊刑事案件有辦理、維持葛亭煤礦周邊治安環(huán)境和秩序的職權。李某為了與我們搞好關系,為了以后讓我們在運煤車輛運輸、煤礦及周邊安全、交通運輸秩序、治安環(huán)境秩序等方面對葛亭煤礦提供關照等原因,所以才同意把葛亭煤礦的廢鐵等廢舊物資交由我們處理的。另外,我和王某興和葛亭煤礦的礦長李某是同學關系,私人關系比較好,但這是次要原因,李某能把礦上的廢舊物資給我們,還是看著我和王某興的職務和職權,如果我們沒有當時的職務和職權,只是同學關系的話,李某也不會同意把礦上的廢舊物資給我們。其次,李某把廢舊物資處理給我和王某興,因為我們倆是公安領導的身份,周邊盯著礦上廢鐵的人也不敢向礦上鬧事。李某是看著我和王某興作為市交警某大隊大隊長、任城公安局刑警大隊隊長的的職務和職權,想著以后讓我們在運煤車輛運輸、煤礦及周邊安全、交通運輸秩序、治安環(huán)境秩序等方面對葛亭煤礦提供關照和幫助,才會把葛亭煤礦的廢鐵等廢舊物資交由我們處理的。如果我和王某興沒有以上職務和職權,李某肯定不會同意我們倆的要求,不會把葛亭煤礦的廢鐵等廢舊物資交由我們處理的。

3、證人賈某的證言,證實:時間是2020年12月7日晚,我當時在古槐路粥公粥婆吃飯,王某興給我電話說有情況向我反映,我就讓他過來說,到了以后在他車上,他給我說從2010年開始,與薛某鵬一起找葛亭煤礦的負責人(應該是姓李)協調了一批廢舊物資,轉賣后賺了點錢和薛某鵬一起分了,這個事可能構成違紀違法了,時間比較晚了,我就給他說明天上班后到辦公室去說。第二天一早(2020年12月8日),王某興來到我的辦公室,又給我說了一遍涉案經過,當時薛某鵬已經被區(qū)監(jiān)委立案留置了,他說了向區(qū)監(jiān)委說明情況,或在分局紀檢部門形成一個詳細材料,把分得的贓款退到單位。我考慮當時區(qū)監(jiān)委已經對薛某鵬立案了,就讓他考慮清楚,考慮好了可以到監(jiān)委直接反映。

4、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大約是在2010年上半年的時候,薛某鵬、王某興來的葛亭煤礦找我,薛某鵬提出了他們兩個人想干葛亭煤礦廢舊物資回收業(yè)務,想讓我把這個活交給他們來干。但是一開始我沒有同意,因為想干這個活的人太多,就找了個理由回絕了。后來,薛某鵬、王某興又多次來礦上找我想干這個活,最終我就同意了,當時我就把礦上的黨委書記張遠征叫到我辦公室,將薛某鵬、王某興介紹給張認識,然后說下步礦上的廢鐵就由薛某鵬和王某興處理,讓張書記配合具體辦理相關手續(xù)。因為當時我把這個廢鐵處理的業(yè)務交給張遠征處理了。具體的事情都是他負責。我也是經過長時間的反復考慮,最終同意的。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當時薛某鵬是市交警支隊某大隊的隊長,葛亭煤礦又屬于某大隊的轄區(qū),交警對我們礦上運煤車輛的路上運輸有監(jiān)管職責,運煤車輛多少都存在超載拋灑現象,如果這些車輛被交警查罰,直接影響礦上的生產進度和效益。二是王某興是任城公安局刑警隊的大隊長,負責刑事案件辦理工作,葛亭煤礦又在任城轄區(qū)內,王某興對葛亭煤礦也有相關監(jiān)管職權,因為葛亭煤礦周邊社會關系復雜,我們礦上也需要與其搞好關系,便于礦企涉警方面的問題處理。三是有很多混社會的人員盯著礦上廢舊物資,這個活交給他們干,由于他們的警察身份能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可以減輕礦上的壓力和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雖然我們是同學,但是工作性質不同,業(yè)務上也沒有往來,雖然關系不錯,但是我不會僅僅因為同學關系就把這個廢舊物資處理的活交給他們干。只是因為薛某鵬是市交警支隊某大隊的隊長,王某興是任城公安局刑警隊的大隊長,他們的公職身份和職權是絕對因素,所以我才反復斟酌,考慮到他們身份和職權的重要作用,最終才決定將這個活交給他們干。另外,既然因為這個活,他們兩個同時來找我,說明他們很重視,我要是因為這個事情把他們得罪了,以后萬一礦上有涉及到他們職權范圍內的事情,就不好處理了。當時廢鐵的市場回收價格是多少我記不清了,當時薛某鵬、王某興提出價格低點,我也同意了,這個事情交給張遠征負責,也給張遠征說價格上照顧下,至于價格我們就不在乎了,只要能及時處理這些廢舊物資騰出來空建設洗煤廠就行,所以這個價格不重要,當時可能定的比較低,張遠征給我匯報過,大約每噸廢鐵600元,后期可能有浮動,具體數量和價格以礦上的財務記錄為準。因為我們是國企,招投標的程序肯定是走了。因為不是大型采購,只是廢舊物資處理,所以這個招投標程序也就不是很嚴格,既然我已經將這個活確定交給薛某鵬、王某興干了,而且交代張書記與他們對接。因此,薛某鵬、王某興二人干這個活期間,每年一次的招投標,是我們葛亭煤礦內定的,沒有對外,就是走了一個內部形式上的流程,就讓薛某鵬、王某興二人中標干這個活了。

5、證人張某的證言,證明2010年初,葛亭煤礦礦長李某出于對薛某鵬、王某興各自職務職權利用的考慮,安排其與薛某鵬、王某興對接,將該礦廢舊物質的回收處理項目通過內部招標交由兩人指定的人員處理,該礦對廢舊物質的定價與當時的市場價格相差巨大(600元/2000元左右)。

6、證人常某、于某的證言,證明2010年至2014年,葛亭煤礦領導張某出于薛某鵬、王某興職務職權對該礦的作用,先后安排兩人將廢舊物質通過內部招標的方式交由薛某鵬、王某興指定的人員(公司)處理,該礦對廢舊物質的定價與當時的市場價格相差巨大(600元/2000元左右)。

7、證人宋某的證言,證明2011年至2016,薛某以濟寧同心金屬回收公司,濟寧魯鑫廢舊物資回收公司的名義回收處理葛亭煤礦廢舊物質,該礦財務部門與其結算款項的情況(定價遠低于市場價格)。

8、證人黃某的證言,證明其于2012年到任葛亭煤礦礦長后,延續(xù)了前任礦長李某對廢舊物質的處理模式,薛某鵬的職務之便對葛亭煤礦有直接制約影響作用等情況。

9、證人薛某的證言,證明2010年6月,薛某鵬、王某興利用各自的職務職權協調,葛亭煤礦將廢舊物質的回收項目通過內部招標的方式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交由兩人處理,其作為現場負責人從事看管、記賬、協調等工作,在沒有投入資金、設備的情況下,利用煤礦處置廢舊物質的定價與市場價格的巨大差價獲取了330余萬元的利益(辨認轉賬憑證,自行梳理記賬清單),扣除車馬費用后按照薛某鵬的要求將上述款項基本均分給薛某鵬、王某興等。

10、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明2010年以來,其從王某2、付某處以1900元左右的價格收購葛亭煤礦廢舊物質,薛某是現場負責人,其共向薛某轉付收購款109.2129萬元。

11、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明2010年,其從薛某處收購葛亭煤礦廢舊物質后向王某1轉賣的經過,收購款由王某1支付。

12、證人付某的證言,證明2010年以來,其從薛某處以1800元的價格收購葛亭煤礦廢舊物質,其向薛某支付的款項均為收購款,其中包含支付給葛亭煤礦的貨款(每噸600元)及薛某等人的提成等。

13、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我從沒有從任城區(qū)二十里鋪轄區(qū)的葛亭煤礦收購過廢舊鋼材。我沒有向他人出借過濟寧市同心金屬回收有限公司的資質。如果有這件事也是我小舅子候祥喜出借過他人的。我四五年沒和他聯系了。

14、被告人王某興的戶籍登記信息,證明被告人王某興在案發(fā)時系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

15、關于被告人王某興的個人履歷、任免通知、干部履歷表、公務員登記表、干部任免呈報表、入黨志愿書等,證明被告人王某興個人簡歷及任職情況,2010年6月至2016年6月涉案期間具有收受賄賂的職務便利。

16、濟寧市任城區(qū)監(jiān)委2021年2月8日出具的到案說明,證明2020年12月31日,濟寧市任城區(qū)監(jiān)委將被告人王某興從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區(qū)分局帶至廉政教育中心并采取留置措施。王某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涉嫌犯罪事實,王某興家屬主動代其退繳涉案款155.7257萬元。

17、張某2021年1月6日提供的《廢舊物資比價處理申請表》及《廢舊物質處理的請示》,證明為加強礦地關系,2011年2月19日,葛亭煤礦將錨網等廢舊物質以每噸600元的價格,交由濟寧同心金屬回收公司,濟寧魯鑫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回收處理。2012年2月24日,葛亭煤礦將待處理廢舊物質的范圍擴大到鏟車,汽車廢舊輪胎等。

18、薛某2020年12月26日提供的“關于2010-2016年處理葛亭煤礦廢鐵等物質收支明細及分配情況”、2020年12月26日手寫“關于2010處理葛亭煤礦廢鐵等物質收支明細及分配情況”、“王現峰農業(yè)銀行業(yè)務明細”、“薛某農業(yè)銀行業(yè)務明細”、任城區(qū)監(jiān)委2020年12月4日出具的“山東東華能源有限公司葛亭煤礦輔助明細賬”、“淄博礦業(yè)集團現金憑證”、“濟寧同心金屬回收有限公司企業(yè)信息”等證據印證上述事實和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興伙同薛某鵬利用其本人擔任原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區(qū)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大隊長、指揮中心副主任等職務便利及薛某鵬原濟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勤務某大隊大隊長、濟寧市公安局交警黨委委員、副支隊長的職務便利,在未出資的情況下,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違法取得葛亭煤礦廢鐵等廢舊物資,變相索取國有單位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因此,公訴機關指控王某興犯受賄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興在薛某鵬的提議下積極參與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相對薛某鵬作用較輕,依法應根據其參與情況進行處罰。被告人王某興在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時,主動到其所在單位紀委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基本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到案后,被告人王某興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案發(fā)后,其親屬主動為其退繳了所分得的全部贓款,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興在庭審前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從寬處理。庭審中,被告人王某興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當庭表示自愿認罪,酌情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提出的應對被告人王某興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興收受他人賄賂,具有索賄情節(jié),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6年12月3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王某興受賄所得人民幣146.5萬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王福偉

審 判 員  田同慶

人民陪審員  劉睦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賈紅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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