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魯15刑終19號
案件類型: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2-24
案由:詐騙罪
審理經(jīng)過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某1、張某某2犯詐騙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魯1502刑初108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1、張某某2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審查并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2018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1與張某某2商議騙婚后,王某某1以給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區(qū)李海務街道辦事處李海務村的被害人馬某1介紹對象為名(將張某某2介紹給馬某1),王某某1、張某某2騙取馬某1的父親馬某2給予的訂婚錢88000元,贓款由二人揮霍。張某某2于2019年7月17日到公安機關投案,王某某1案發(fā)后退賠馬某1經(jīng)濟損失44000元。
原審判決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照片,書證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銀行卡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戶籍證明、諒解書,被害人馬某1、馬某2的陳述,證人張某1、馬某3、張某2、許某的證言,辨認筆錄等。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1、張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王某某1案發(fā)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已部分退賠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張某某2案發(fā)后自發(fā)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處地位和所起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1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5000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2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1、張某某2賠償馬某1經(jīng)濟損失44000元。
上訴人上訴情況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某某1不服,以“其認罪悔罪,部分退贓,取得被害人諒解,原審判決量刑重”為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相同的辯護意見。
原審被告人張某某2不服,提出上訴,理由如下:1.其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有立功行為,原審判決未予認定。2.原審判決量刑重,請求對其適用緩刑。其辯護人提出相同的辯護意見。
本院查明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2019年7月17日,上訴人張某某2帶領偵查人員來到聊城市東昌府區(qū)星光水晶城36號樓下,辦案人員在該棟樓2單元6樓西戶內將王某某1抓獲。二審期間,張某某2家人退賠被害人馬某2現(xiàn)金10000元,馬某2對張某某2予以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區(qū)分局出具的辦案說明,證實2019年7月17日,張某某2帶領指引辦案人員來到聊城市東昌府區(qū)星光水晶城36號樓下(張某某2在樓下車內等待),辦案人員立即上樓在該棟樓2單元6樓西戶內將王某某1抓獲。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和證據(jù)同一審,對經(jīng)一審開庭質證、認證以及二審偵查機關補充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王某某1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審判決量刑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審理認為,根據(jù)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詐騙數(shù)額在8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shù)額巨大,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中,上訴人王某某1詐騙數(shù)額為88000元,原審判決根據(jù)王某某1的犯罪事實、性質以及具有認罪認罰、對被害人賠償并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在法定量刑幅度內且量刑適當。因此,上訴人王某某1及其辯護人的該項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張某某2是否具有立功表現(xiàn)的問題。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本案中,上訴人張某某2帶領偵查人員將同案犯王某某1抓獲歸案的情形,符合上述規(guī)定,應當認定張某某2具有立功表現(xiàn)。因此,上訴人張某某2及其辯護人所提“張某某2具有立功表現(xiàn)”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某1、張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數(shù)額巨大。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未認定張某某2有立功情節(jié),且張某某2在二審期間部分退贓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應予改判。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維持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2019)魯1502刑初1087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王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5000元;被告人張某某2犯詐騙罪。
二、撤銷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2019)魯1502刑初1087號刑事判決第二項的量刑部分及第三項。即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2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1、張某某2賠償馬某1經(jīng)濟損失44000元。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四、上訴人王某某1、張某某2賠償馬某1經(jīng)濟損失340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過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 王永前
審判員 閆 蕾
審判員 戶鳳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段金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