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3)皖刑終字第0004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貪污罪
裁判日期: 2013-07-04
合 議 庭 : 張軍陳華舒唐勝春
審理程序: 二審
二審請求情況
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銅陵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汪某1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經(jīng)營同類營業(yè)罪一案,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銅中刑初字第0000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汪某1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八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經(jīng)營同類營業(y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八十萬元,罰金十萬元??垩涸诎傅内E款五十一萬九千八百四十九元依法返還銅陵市汽運總公司;對被告人汪某1違法所得五百五十四萬七千三百一十八元零四角九分繼續(xù)追繳。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汪某1不服,以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5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陸飛、高成霞依法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汪某1及其辯護人王亞林、趙禮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銅中刑初字第00003號刑事判決;
二、發(fā)回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唐勝春
代理審判員陳華舒
代理審判員張軍
二○一三年七月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葛英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