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忠等三人盜掘古墓葬案-盜掘古墓葬罪中“多次盜掘”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5-05-1-323-001
關鍵詞
刑事/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多次盜掘/古墓葬/同一古墓葬本體/盜掘范圍/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被告人牛某忠、韓某、肖某偉共謀盜墓,牛某忠準備探桿、鐵鍬等作案工具,韓某駕駛車輛,三人共同盜掘墳墓。
2022年5月某日,被告人牛某忠、韓某、肖某偉到山西省陵川縣附城鎮(zhèn)西瑤泉村盜掘兩座墳墓,在其中一座墓里盜取數枚銅錢;同月某日,三人到陵川縣西河底鎮(zhèn)秦山村盜掘兩座墳墓,未盜得財物;同月某日,三人到陵川縣附城鎮(zhèn)城東村盜掘一座墳墓,未盜得財物。
2022年5月某日,被告人牛某忠、韓某、肖某偉到山西省澤州縣金村鎮(zhèn)山頭村盜掘一座墳墓,盜取數十枚銅錢及一只黑色瓷碗和一枚簪子;同月某日,三人到澤州縣金村鎮(zhèn)東北村盜掘一座墳墓,未盜得財物。
山西省博物院《文物鑒定評估報告》載明,經GPS測定,陵川縣五座被盜墳墓屬于同一范圍內,均為清代古墓葬,具有一定歷史文化價值;澤州縣兩座被盜墳墓屬于同一范圍內,均為明清時期古墓葬,具有一定歷史文化價值。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2022)晉0581刑初411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牛某忠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對被告人肖某偉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對被告人韓某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人牛某忠等三人在多日內盜掘多座古墓葬的行為是否構成“多次盜掘”。
“多次盜掘古墓葬”是盜掘古墓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且加重幅度較大,一經認定則應依法對被告人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因此,務必審慎判斷,準確認定“多次盜掘”才能罰當其罪?!蹲罡呷嗣穹ㄔ骸⒆罡呷嗣駲z察院、公安部、國家文物局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多次盜掘’是指盜掘三次以上。對于行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犯意,在同一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本體周邊一定范圍內實施連續(xù)盜掘,已損害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盜掘?!睋耍袨槿吮I墓行為的次數,應根據其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連續(xù)性,以及被盜古墓葬之間是否相互獨立、封閉,且具有不同的歷史、文化、藝術、科學價值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不能簡單地僅以被盜古墓葬的數量、盜掘次數作為認定標準。
本案中,經山西省博物院鑒定,陵川縣西瑤泉村、秦山村、城東村的五座古墓葬屬于同一范圍內,均為清代古墓葬。雖然五座古墓葬相互獨立、封閉,但并無不同的歷史、文化、藝術、科學價值。牛某忠等三人共謀盜墓,在一個月的時間內盜掘該五座古墓葬,系基于同一犯意,對同一范圍內的古墓葬區(qū)實施的連續(xù)盜掘,應認定為一次盜掘行為。同理,澤州縣山頭村、東北村的兩座古墓葬亦屬于同一范圍內,均為明清時期古墓葬。牛某忠等三人在一個月的時間內對該兩座古墓葬實施的連續(xù)盜掘,應認定為一次盜掘行為。牛某忠等三人實施兩次盜掘行為,尚不構成“多次盜掘”,依法應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對三人判處刑罰。結合本案中被盜古墓的歷史、文化價值和被盜物品的數量、藝術價值,生效判決對牛某忠等三人以盜掘古墓葬罪分別判處四年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裁判結果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2022)晉0581刑初411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牛某忠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對被告人肖某偉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對被告人韓某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審理盜掘古墓葬犯罪案件,應特別注意對加重處罰量刑情節(jié)的審查與判斷。行為人在短期內連續(xù)盜掘多處古墓葬的,不能僅以被盜古墓葬的數量和實施犯罪的間隔時間機械認定盜掘的次數,而應結合行為人的犯罪意圖,重點查明實施犯罪的時空特征和被盜古墓葬之間的關聯關系。行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短期內連續(xù)盜掘同一墓葬區(qū)內多座具有相同歷史、文化、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的,宜認定為一次盜掘,而非多次盜掘。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第328條第1款
一審: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22)晉0581刑初411號刑事判決(2023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