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24.6 第139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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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2號]王某某貪污案-非法截留捐贈的財物應如何定性及處置
二、主要問題
(1)對于私自截留捐贈財物的行為,應定性為貪污罪還是受賄罪?
(2)對涉案財物該如何處置,是返還被害單位還是予以追繳、上繳 國庫?
(3)涉案貪污犯罪所得車輛應如何追繳?
三、裁判理由
( 一 )私自截留捐贈財物的行為應定性為貪污,而非受賄
公益事業(yè)捐贈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 利性的事業(yè)單位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接受捐贈?!北景副桓嫒送跄衬乘趩?nbsp;位作為行政機關依法不能作為公益事業(yè)捐贈法規(guī)定的受益對象。對于王 某某私自截留捐贈物的行為性質認定,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構成受賄罪。根據(jù)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 車輛作為特殊動產,交付才發(fā)生所有權轉移的效果,且登記才能對抗第 三人。涉案中巴車實際上未交付給王某某所在單位,也未登記在王某某單位名下,而是應王某某要求登記在他人公司名下供王某某及其親友使 用。從所有權的歸屬來看,涉案中巴車自始至終沒有成為王某某所在單 位的財物,事實上和王某某所在單位不存在權屬關系,應為捐贈人贈給 王某某個人的受賄所得。而且如本案定性為貪污罪,那么應當推定涉案 中巴車為接受捐贈單位的合法財產,但實際上該車輛因違反公益事業(yè)捐 贈法的規(guī)定不能成為接受捐贈單位的合法財產,故將本案定性為貪污罪 的觀點本身存在自相矛盾之處,本起犯罪事實應認定為受賄行為,涉案 中巴車應為王某某受賄所得。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構成貪污罪。涉案中巴車系捐贈人捐贈給被告人王某某所在單位的財物。從捐贈人初衷來看,某公司系為感謝王某某所在單位搶修其周邊道路而捐贈中巴車供王某某所在單位改善出行使用,捐贈目的和接受捐贈的主體是既定和確定的,接受捐贈的 主體系王某某所在單位而非王某某個人。根據(jù)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捐贈合 同是諾成性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捐贈合同的成立并生效無須交付。本案捐贈人已經(jīng)作出捐贈的意思表示,接受捐贈的主體亦 同意接受,雙方意思表示已經(jīng)達成一致,該捐贈合同已經(jīng)成立并生效, 涉案財物中巴車在法律上已成為王某某所在單位的財物。而王某某利用 其作為單位負責人的職務便利條件,私自截留并占有原本贈送給其單位 的財物,使該車輛長期脫離單位監(jiān)管控制并實際上被王某某長期占有并使用,王某某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故意明顯,應定性為貪污罪。
我們贊同后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捐贈合同是諾成性合同,涉案中巴車系捐贈人捐贈給被告人 王某某所在單位的財物,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贈與合同賦 予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的權利,是合同成立后的 撤銷權。被告人王某某將該車輛登記在他人公司名下,系其利用職務便 利實施侵吞單位財物行為的一種隱蔽行為方式,并不代表捐贈人撤銷了 對王某某所在單位的捐贈而將財物轉而捐贈給他人公司。因此,涉案的中巴車本質上仍應屬于被告人王某某所在單位的公共財物。
其次,受賄罪論和貪污罪論爭議的焦點實質上是違反公益事業(yè)捐贈 法規(guī)定的捐贈財物是否可以成為貪污罪的對象。王某某所在單位作為行 政機關,不屬于公益事業(yè)捐贈法規(guī)定的可接受捐贈主體,在黨的十八大 之后,黨政機關接受捐贈,且未按規(guī)定移交,屬于違反“八項規(guī)定”的 情形,本案捐贈財物應當由紀檢部門進行界定,并應依照相關紀律規(guī)定 作出相應的處置。但是,不能因捐贈財物違反公益事業(yè)捐贈法即將該捐 贈財物排除在刑法的保護范圍之外。刑法上的財產,更多強調的是財產 的經(jīng)濟價值性,而非合法性。即便是不受民法所保護或為相關行政法規(guī) 所明文禁止持有的財物,甚至是贓物、違禁品等,只要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 價值,并且與刑法的基本保護精神不相違背,也同樣可以成為財產犯罪 的對象,應當受到刑法的保護。
綜上所述,涉案財物系捐贈人捐贈給被告人王某某所在單位的財物, 盡管違背了相關規(guī)定,但仍屬單位的公共財物和刑法所保護的對象。王 某某私自占有公共財物,具備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本案定性為貪污罪, 并不存在自相矛盾之處。相反,捐贈人出于感激等原因捐贈,并不具有 向王某某個人送出財物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目的,案件本身也不是 行賄與受賄的關系,不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
(二)對涉案財物車輛應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本案犯罪所得涉案的中巴車應上繳國庫還是返還被害單位,在審理 過程中存在爭議。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 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 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 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16〕9號)第十八條規(guī)定,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 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于貪污犯罪, 一般應將涉案財物返還給被害單 位。但是本案存在一定的特殊情況,即涉案的中巴車因違反公益事業(yè)捐 贈法而成為違紀財物,并非王某某所在單位的合法財產,不符合刑法第 六十四條“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的適用條件,更不宜 通過判決的形式確認單位不法行為的獲利,因而直接判決上繳國庫更為 合適。
(三)涉案犯罪所得車輛應予以追繳、沒收,同時 一 并追繳、 沒收車輛價值減損部分
本案另一個爭論的焦點在于捐贈的中巴車作為犯罪所得應如何追繳。 一種觀點認為,涉案犯罪所得中巴車已被追回,且已查封、扣押在案, 直接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即可;另一種觀點認為,應沒收涉案犯罪所得 中巴車原物,但原物在使用過程中出現(xiàn)價值貶損的,應一并追繳貶值損 失;若原物產生孳息和收益,亦應一并追繳、上繳國庫。
我們認可后一種財產處置方式,理由如下。
涉案財物處置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guī)定,做到有法可依。關于涉案 財物處置,除了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之外,監(jiān)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零 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追繳涉案財物以追繳原物為原則,原物已經(jīng)轉化為其 他財物的,應當追繳轉化后的財物;有證據(jù)證明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 涉案財物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減損或者與其他合法財 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痹摋l例以監(jiān) 察法規(guī)的形式確立了追繳原物原則和等值追繳、沒收原則。反有組織犯 罪法第四十五條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刑法第六十四條中的違法所得的范圍 包括孳息與收益等,且該條“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無法找到、 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同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 財產或者混合財產中的等值部分”的規(guī)定以法律形式引入并確立了等值追繳、沒收制度,切斷了犯罪分子企圖通過消費、毀滅、混同等手段使 違法財產逃避追繳、沒收的途徑。
在貪污賄賂犯罪的財物增值的情況下,追繳范圍應包括孳息與收 益,貪污賄賂犯罪的涉案財物以追繳原物為原則,此時追繳的范圍應包 含原物及孳息和收益,若原物價值增加,產生孳息和收益,則應連同孳 息和收益一并追繳。這樣既有利于固定證據(jù)更好地打擊犯罪,又有利于 保障國家利益。例如,受賄犯罪行為發(fā)生時受賄房屋價值100萬元,即 使案發(fā)時房屋價值200萬元,也應追繳該房屋,案發(fā)前如已將房屋出租 收益10萬元,后出售獲200萬元,則應追繳210萬元(包含孳息和收 益),但犯罪數(shù)額應以犯罪行為時的價值100萬元計算。特別強調的 是,在涉案財物的處置方面,應考慮指控貪污賄賂犯罪的特殊需要,盡 量移送給司法機關證據(jù)實物,因價值貶損、時限到期等因素應當先行變 現(xiàn)的,需要做好原始書證、物證的復印、拍照、錄像及指認辨認等證據(jù) 固定工作。
在貪污賄賂犯罪的財物貶值的情況下,追繳原物時可能出現(xiàn)原物價 值貶損、價值減少的情形。實踐中,犯罪所得特別是汽車、游艇、字畫 等物品,大部分可能存在貶值的情況,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在追繳 原物的同時,應適用等值追繳、沒收制度,對于原物價值貶值、減損部 分,應一并追繳、沒收。例如,本案貪污行為發(fā)生時車輛價值55萬元, 案發(fā)時車輛價值只有8萬元,犯罪行為人在使用過程中導致車輛價值減 損47萬元,對于車輛價值減損47萬元部分應連同貪污的車輛一并予以追 繳、上繳國庫。若追繳原物已實際不可能,如出現(xiàn)原物無法找到、被他 人善意取得、滅失或與其他財產混同且無法分割情形,應追繳、沒收其 他等值財物,以保障國家利益免遭損失。例如,行為人受賄一輛汽車價 值50萬元,則犯罪數(shù)額應以50萬元計算,后行為人以市場價45萬元轉 售給善意第三人,案發(fā)后則應追繳行為人50萬元而非45萬元。同樣,原 物無法找到、滅失的或與其他財物混同且不可分割的,應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私自截留單位接受捐贈的財物構成 貪污罪,且根據(jù)捐贈的性質、捐贈財物的價值等判決對被貪污的車輛及 車輛減損價值一并予以追繳且上繳國庫,是正確的。
(撰稿: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劉 輝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多甜甜
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于同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