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416-002
盧某春濫用職權案
——放棄履職致使其他行政機關不能行使行政處罰權行為的定性
關鍵詞:刑事 濫用職權罪 放棄履職 行政處罰權 行政罰款流失 國家利益重大損失
基本案情
某縣煤焦管理站受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代為履行查驗補征煤炭可持續(xù)發(fā)展基金、核查回收煤炭銷售票的職責。2013年1月至5月,被告人盧某春擔任某縣煤焦管理站站長,為給單位謀取不當利益,違反《山西省煤炭可持續(xù)發(fā)展基金征收管理辦法》《煤炭可持續(xù)發(fā)展基金公路運輸出省煤炭查驗補征管理辦 法(試行)》《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辦法》《關于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 管理的補充通知》的規(guī)定,放棄應當履行的職責,通過集體開會方式決定將出省的8692.5噸煤炭改為焦炭收取運銷服務費,給國家造成應收而未收煤炭可持續(xù)發(fā)展基金52萬余元和對無煤炭銷售票罰款43萬余元的經濟損失。
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3)迎刑初字第 790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盧某春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一審宣判 后,盧某春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人盧某春放棄履行職責與國家行政罰款流失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某煤焦管理站屬于某省煤炭運銷總公司管理的43個出省口管理站之一,受委托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職權,對經過某煤焦管理站出省的運煤車輛核查回收煤炭銷售票。某煤焦管理站履行核查職權,是后續(xù)行政機關對無煤炭銷售票的出省運煤車輛進行處罰的前提。盧某春作為某煤焦管理站站長,為給單位謀取不當利益,安排單位工作人員不履行核查回收煤炭銷售票,使得未獲得煤炭銷售票的運煤車輛逃避本應受到的處罰,導致行政機關無法行使行政處罰權,進而導致國家行政罰款的流失。盧某春放棄履職從本質上說是濫用職權行為,且與國家行政罰款流失之間具有直接因 果關系,依法應按照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裁判要旨
被告人作為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國有企業(yè)負責人,安排工作人員放棄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導致其他行政機關無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進而造成行政違法行為人逃避行政處罰以及相應的行政罰款流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當認定構成濫用職權罪。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
一審: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2013)迎刑初字第790號刑事判決(2014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