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2023年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之七:鄭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案-教職人員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學生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構成犯罪典型案例
案由: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案件類型:刑事一審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害人周某(2005年7月出生)到某技工學校美術班學習。2021年3月,被告人鄭某入職該技工學校,并負責該美術班的數(shù)學教學工作。鄭某對周某展開追求,后兩人多次發(fā)生性關系,并發(fā)展成男女朋友關系。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作為對周某負有學業(yè)教育職責的人員,明知被害人周某系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仍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判處被告人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禁止其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一審宣判后,鄭某未上訴,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進一步織密了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刑事法網。一些對未成年女性有監(jiān)護、收養(yǎng)、教育等職責的人員,利用其身份、地位優(yōu)勢或者便利條件,以及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涉世不深、防備心理不強等特點,誘騙、哄騙未成年女性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嚴重損害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本案警示對未成年女性有監(jiān)護、收養(yǎng)、教育等職責的人員,勿以“談戀愛”“自愿發(fā)生性關系”之名行性侵之實,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