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03年第3輯,總第32輯)
【第249號】梁某兵等販賣、運輸毒品案-如何認定被告人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構成立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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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如何認定被告人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構成立功問題?
本案審理中對被告人梁某兵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抓獲陳某虎的行為是否屬于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梁某兵的行為不屬于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不構成立功。
另一種意見認為梁某兵的行為屬于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構成重大立功。認為不構成立功的理由主要有兩個:一是梁某兵在供述中提及的同案犯陳某虎可能在紹興縣柯橋鎮(zhèn)彌陀的這一情節(jié),屬于其共同犯罪過程的必然交代,此行為不屬于獨立于其本人犯罪行為以外的檢舉揭發(fā),不能認定為立功。二是梁某兵未提供同案犯陳某虎的確切的藏身地址,也未帶領公安人員前去抓捕,故其稱有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情節(jié)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犯罪分子……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蹦敲?,如何準確理解“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如何認定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構成立功的問題時作出回答,即:“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該項立功,應當根據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中是否確實起了協(xié)助作用。如經被告人當場指認、辨認抓獲了同案犯;帶領公安人員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為有關機關掌握或者有關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線索,抓獲了同案犯等情況,均屬于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應認定為立功?!边@一闡述,對何種情形屬于被告人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作出了說明。其基本精神就是,如果沒有被告人的協(xié)助,公安機關難以抓獲同案犯;正是由于有了被告人的協(xié)助,才使公安機關得以抓獲同案犯??梢哉f,這個“說明”雖然是針對毒品犯罪而作,但其基本精神對于準確理解何種情形屬于“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同樣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本案被告人梁某兵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構成重大立功主要基于以下幾點理由:第一,梁某兵向公安機關提供了同案犯陳某虎可能藏匿處地點為其姐姐的租住房;第二,該藏匿處事先不為公安機關所掌握。如梁某兵不供述公安機關也無從掌握;第三,公安機關正是根據梁某兵提供的線索抓獲了同案犯陳某虎;第四,陳某虎被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為罪行重大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關于“梁某兵在供述中提及的同案犯陳某虎可能在紹興縣柯橋鎮(zhèn)彌陀的這一情節(jié),屬于其共同犯罪過程的必然交代,此行為不屬于獨立于其本人犯罪行為以外的檢舉揭發(fā),不能認定為立功”的理由不能成立。因為,梁某兵所提供的這一情況并非其與同案犯陳某虎共同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梁某兵向司法機關提供的是陳某虎可能藏匿的地點,即其姐姐的租住房處,這一地點并非雙方約定的販毒場所,而是陳某虎的下落。對此節(jié)內容,梁某兵雖然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供,但無論是否提供都不影響其對犯罪事實的交代。也就是說,即使梁某兵不向公安機關提供這一情況,也不能認為其是不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二審法院關于“梁某兵未提供同案犯確切的藏身地址,也未帶領公安人員前去抓捕”,因而不屬于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的理由同樣不能成立,因為:第一,被告人梁某兵被抓獲后,主動交代了同案犯陳某虎可能在紹興市柯橋彌陀其姐姐陳光容的租住房,并描述了該房的大體位置。從梁某兵提供的這一線索可以看出,梁向公安機關提供的陳某虎可能藏匿地點并不是漫無邊際。而是具體的、真實的、較詳細的地點。公安人員正是根據梁某兵提供的這一線索才將同案犯陳某虎緝拿歸案。第二,梁某兵歸案后被采取強制措施,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能否帶領公安人員前去抓捕同案犯,不是由其自己決定,而是由公安機關決定。通常,公安機關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帶領下才能抓獲案犯的情況下,或者便于押解的情況下,才會決定由被告人帶領公安人員抓獲案犯。如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的線索已足夠清晰,即使沒有其帶領亦不影響抓捕工作,或者在不便于押解的情況下,就沒有必要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帶領前去抓捕。問題的關鍵是根據該“線索”能否抓到,是否真正起到“協(xié)助”作用,而不是帶領不帶領。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未帶領公安人員前去抓捕”就不屬于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公安人員根據梁某兵提供的線索抓獲了同案犯陳某虎,說明其提供的線索真實、清晰、可靠,無疑應當屬于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由于同案被告人陳某虎被抓獲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屬重大罪犯,故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梁某兵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陳某虎的行為屬構成重大立功表現(xiàn)。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被告人所犯罪行重大,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其可不減輕處罰,但應從輕處罰,故決定以販賣、運輸毒品罪改判梁某兵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