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案例二 一方請求返還婚前同居期間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劉某訴張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下半年,劉某(男)與張某在網上相識并戀愛。2023年3月,張某到劉某家與劉某及其兒子共同生活。2023年5月,雙方舉辦婚禮。2023年10月,雙方分手。期間,劉某向張某多次轉賬共計31500元,其中金額為520元的轉賬有五筆共計2600元;張某亦通過微信向劉某轉賬4500元。劉某、張某相互轉賬時均未備注用途。劉某認可張某在共同生活期間有購買床上用品及為劉某購買衣物、充值話費等支出。劉某以上述款項系彩禮性質為由,起訴請求張某返還全部轉賬款。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照習俗辦理了結婚儀式,結合雙方互有轉賬的情況、劉某的特殊轉賬金額、張某為家庭的開支、雙方的共同生活時間等,在雙方同居生活期間,并非劉某單方面為共同生活付出,應認定劉某的轉賬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銷,并不具有彩禮性質,故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日常消費性支出以及表情達意的小額轉賬不屬于彩禮范圍。在具體案件中,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和日常生活經驗,厘清雙方間的往來款項系為表達、增進感情的消費性支出還是彩禮,從而適用相關規(guī)則予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