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合肥市交通局 【發(fā)文字號】 合交法規(guī)[2008]248號
【發(fā)布日期】 2008.09.18 【實施日期】 2008.09.18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公路運輸
合肥市交通局關于印發(fā)《合肥市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及車輛更新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合交法規(guī)〔2008〕248號)
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各出租汽車企業(yè):
《合肥市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及車輛更新管理規(guī)定》已經2008年9月11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fā),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合肥市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及車輛更新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市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及車輛更新行為,保護出租汽車經營者合法權益,提高出租汽車行業(yè)文明窗口形象,根據《合肥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1號,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是指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經營權有效期限(含依法準予順延的經營期限,下同)內,依法公開轉讓經營權、辦理轉讓登記手續(xù)的行為。
出租汽車更新,是指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車輛更新在營運的出租汽車,在經營權有效期內繼續(xù)從事出租汽車經營。
第三條 《辦法》實施前已有的出租汽車,其經營權可以依照本規(guī)定轉讓(通過收購方式獲得4年延長期限并進行公車公營的車輛除外)?!掇k法》實施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車,其經營權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或變相轉讓。在出租汽車經營權有效期內,經營者可以按規(guī)定辦理出租汽車報廢、更新手續(xù),經營權剩余期限結轉給新車。
第四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轉讓經營權,應當遵循下列規(guī)定:
?。ㄒ唬┏鲎廛囕v(包括專用牌照)和經營權一并轉讓;
?。ǘ┦茏尫綉敺稀掇k法》規(guī)定的相關條件;
?。ㄈ├U清新一輪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費用。
出租汽車經營者未足額繳納各項稅費、有債權債務糾紛或者有違法營運行為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其經營權暫緩轉讓。
第五條 具體轉讓程序:
?。ㄒ唬┙洜I權持有人持《合肥市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合同》和《合肥市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證書》經營權使用證本人身份證、車輛行駛證和車輛運營證等有效證件和公司提供的證明材料,受讓方持本人身份證或企業(yè)經營資格證,提供《辦法》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
(二)轉讓人與受讓人到市行政服務中心交通窗口辦理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登記,并接受有關出租汽車經營權相關政策的宣傳、告知;
?。ㄈ┰诖翱陬I取并簽訂統(tǒng)一格式的《合肥市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合同》;
?。ㄋ模┦茏屓藨c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就剩余年限的經營權簽訂《合肥市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合同》,并辦理《合肥市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證書》變更手續(xù);
?。ㄎ澹┦茏屓说较嚓P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并領取新的車輛運營證;
?。┺D讓人、受讓人與原服務管理公司辦理服務管理結轉手續(xù)。
第六條 出租汽車更新車型:
?。ㄒ唬┻m應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fā)展、現代化濱湖大城市建設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生活需求,有利于提升出租汽車行業(yè)文明窗口形象;
?。ǘ┻m應市民環(huán)保、安全、舒適的出行需求;
?。ㄈ┓宪囆统墒臁⑹酆蠓障到y(tǒng)完善、維修方便的要求。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適時發(fā)布符合上述條件要求的更新車輛技術標準。任何單位不得強制車主更新指定車型。
第七條 車輛更新程序:
在營運出租汽車更新,經營者將車輛行駛證和車輛運營證復印件、選擇符合更新車輛技術標準的車型等申報資料交所在公司,由公司統(tǒng)一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申報,登記確認后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八條 在經營權8年有效期限(即從2008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止)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依法延長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
(一)出租汽車企業(yè)通過平等協(xié)商并依法收購非企業(yè)化經營出租汽車進行企業(yè)化經營的,每車號經營權期限可延長4年;
?。ǘ┓苍谲囕v使用期(指新車投入運營至更新)內質量信譽考核合格且無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車輛運營年限未超過4年且更新符合更新車輛技術標準的,經營權期限可延長2年。但每車號最多只能享受兩次更新車輛優(yōu)惠政策。
現有出租汽車,其使用年限未超過4年更新的,可參照本規(guī)定提前享受更新車輛優(yōu)惠政策。
符合上述延長經營權期限條件的車輛,其持有人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簽訂《合肥市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合同》,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xù),獲得經營權延長期限。
第九條 服務管理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車主經營權轉讓、車輛更新提供證明材料。
經營權轉讓、車輛更新時,受理窗口和服務管理公司不得以轉讓經營權、更新為由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下轉讓經營權。出租汽車企業(yè)通過收購方式獲得延長4年經營權期限的出租汽車,其經營權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其形成的企業(yè)股權確需轉讓的,應經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認定不屬于變相轉讓經營權和營運車輛的,方可辦理相關變更手續(xù)。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據《合肥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須公平、公正、公開辦理經營權轉讓、更新手續(xù),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發(fā)布日期】 2008.09.18 【實施日期】 2008.09.18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公路運輸
合肥市交通局關于印發(fā)《合肥市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及車輛更新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合交法規(guī)〔2008〕248號)
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各出租汽車企業(yè):
《合肥市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及車輛更新管理規(guī)定》已經2008年9月11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fā),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合肥市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及車輛更新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市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及車輛更新行為,保護出租汽車經營者合法權益,提高出租汽車行業(yè)文明窗口形象,根據《合肥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1號,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是指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經營權有效期限(含依法準予順延的經營期限,下同)內,依法公開轉讓經營權、辦理轉讓登記手續(xù)的行為。
出租汽車更新,是指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車輛更新在營運的出租汽車,在經營權有效期內繼續(xù)從事出租汽車經營。
第三條 《辦法》實施前已有的出租汽車,其經營權可以依照本規(guī)定轉讓(通過收購方式獲得4年延長期限并進行公車公營的車輛除外)?!掇k法》實施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車,其經營權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或變相轉讓。在出租汽車經營權有效期內,經營者可以按規(guī)定辦理出租汽車報廢、更新手續(xù),經營權剩余期限結轉給新車。
第四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轉讓經營權,應當遵循下列規(guī)定:
?。ㄒ唬┏鲎廛囕v(包括專用牌照)和經營權一并轉讓;
?。ǘ┦茏尫綉敺稀掇k法》規(guī)定的相關條件;
?。ㄈ├U清新一輪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費用。
出租汽車經營者未足額繳納各項稅費、有債權債務糾紛或者有違法營運行為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其經營權暫緩轉讓。
第五條 具體轉讓程序:
?。ㄒ唬┙洜I權持有人持《合肥市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合同》和《合肥市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證書》經營權使用證本人身份證、車輛行駛證和車輛運營證等有效證件和公司提供的證明材料,受讓方持本人身份證或企業(yè)經營資格證,提供《辦法》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
(二)轉讓人與受讓人到市行政服務中心交通窗口辦理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登記,并接受有關出租汽車經營權相關政策的宣傳、告知;
?。ㄈ┰诖翱陬I取并簽訂統(tǒng)一格式的《合肥市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合同》;
?。ㄋ模┦茏屓藨c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就剩余年限的經營權簽訂《合肥市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合同》,并辦理《合肥市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證書》變更手續(xù);
?。ㄎ澹┦茏屓说较嚓P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并領取新的車輛運營證;
?。┺D讓人、受讓人與原服務管理公司辦理服務管理結轉手續(xù)。
第六條 出租汽車更新車型:
?。ㄒ唬┻m應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fā)展、現代化濱湖大城市建設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生活需求,有利于提升出租汽車行業(yè)文明窗口形象;
?。ǘ┻m應市民環(huán)保、安全、舒適的出行需求;
?。ㄈ┓宪囆统墒臁⑹酆蠓障到y(tǒng)完善、維修方便的要求。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適時發(fā)布符合上述條件要求的更新車輛技術標準。任何單位不得強制車主更新指定車型。
第七條 車輛更新程序:
在營運出租汽車更新,經營者將車輛行駛證和車輛運營證復印件、選擇符合更新車輛技術標準的車型等申報資料交所在公司,由公司統(tǒng)一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申報,登記確認后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八條 在經營權8年有效期限(即從2008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止)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依法延長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
(一)出租汽車企業(yè)通過平等協(xié)商并依法收購非企業(yè)化經營出租汽車進行企業(yè)化經營的,每車號經營權期限可延長4年;
?。ǘ┓苍谲囕v使用期(指新車投入運營至更新)內質量信譽考核合格且無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車輛運營年限未超過4年且更新符合更新車輛技術標準的,經營權期限可延長2年。但每車號最多只能享受兩次更新車輛優(yōu)惠政策。
現有出租汽車,其使用年限未超過4年更新的,可參照本規(guī)定提前享受更新車輛優(yōu)惠政策。
符合上述延長經營權期限條件的車輛,其持有人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簽訂《合肥市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合同》,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xù),獲得經營權延長期限。
第九條 服務管理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車主經營權轉讓、車輛更新提供證明材料。
經營權轉讓、車輛更新時,受理窗口和服務管理公司不得以轉讓經營權、更新為由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下轉讓經營權。出租汽車企業(yè)通過收購方式獲得延長4年經營權期限的出租汽車,其經營權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其形成的企業(yè)股權確需轉讓的,應經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認定不屬于變相轉讓經營權和營運車輛的,方可辦理相關變更手續(xù)。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據《合肥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須公平、公正、公開辦理經營權轉讓、更新手續(xù),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