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74年05月09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74]法民字第2號
施行日期1974年05月09日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現轉去顧幼蘊要求離婚的信一件,請查明處理。如信中所述屬實,一時又找不到夏德山的下落,無法征求其對離婚的意見,可考慮以已滿兩年不通音訊為理由予以缺席判決。此意見供你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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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缺席判決問題的批復
來源: www.yamiyani.com 日期:2024-02-14 閱讀:次
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74年05月09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74]法民字第2號 施行日期1974年05月09日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現轉去顧幼蘊要求離婚的信一件,請查明處理。如信中所述屬實,一時又找不到夏德山的下落,無法征求其對離婚的意見,可考慮以已滿兩年不通音訊為理由予以缺席判決。此意見供你們參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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