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民政部
發(fā)文日期2000年04月17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民發(fā)〔2000〕93號
施行日期2000年04月17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民政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家文物局關于特殊墳墓處理問題的通知(二000年四月十七日民發(fā)〔2000〕9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僑辦、港澳辦、臺辦、民(宗)委(廳、局)、文物局:
經研究決定,現就有關特殊墳墓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 對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區(qū)域內現有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和古墓葬,凡是被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縣)級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保護單位的,應就地做好原墓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未被列入重點而散葬的烈士墓,經報請當地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將遺骨火化,將骨灰安放或安葬在當地的烈士陵園或公墓;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知名人士墓遷入當地公墓;已普查登記的古墓葬應予保留并加以保護,平整墳墓過程中,如發(fā)現文物應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保護文物的有關法規(guī)妥善處理。
二、 對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區(qū)域內散葬的回民墓地,原則上遷入當地的回民公墓。如沒有回民公墓,當地民族工作部門要協(xié)調建立回民公墓,在回民公墓未建立前,按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辦理。
三、 對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區(qū)域內現有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墓地,原則上遷入當地的公墓(包括華僑公墓)。對一些重要的知名愛國人士、臺灣重要上層人士的墳墓以及重點僑務工作對象的祖墓,原則上予以保留,具體對象宜從嚴把握,必須由省僑辦和主管港澳事務的部門(對華僑及港澳同胞)、省臺辦和統(tǒng)戰(zhàn)部門(對臺胞)提出名單,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對被保留的墳墓,1985年2月8日國務院《關于殯葬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發(fā)布后建造和修復的,超出面積、擴大規(guī)模的部分要予以清理。
四、 華僑、外籍華人和港澳臺同胞的范圍要嚴格掌握,由省級有關主管部門管理認定。處理上述問題時,華僑,外籍華人、港澳臺同胞的配偶、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親屬可參照對華僑、外籍華人、港澳臺同胞的政策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