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97年07月1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97]司律字54號
施行日期1997年07月1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律師管理處:
為了加強對考核授予律師資格工作的管理,認真貫徹實施《律師法》和《律師資格考核授予辦法》,現將申請考核授予律師資格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考核授予律師資格是取得律師資格的一種途徑,目的在于吸引更多的高素質人才進入律師隊伍,以提高律師隊伍的整體素質,因此,各級律師管理部門在審核材料和報送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申請時,一定要從這個目的出發(fā),堅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則,切實把好申請關,使真正符合條件的人通過考核取得律師資格。
二、 符合《律師資格考核授予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學研究機構從事法學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級職稱的”條件的人員,需提交下列材料:
1.省級司法廳(局)關于同意申報的請示;
2.本人申請;
3.申請人所在律師事務所的申請;
4.經本人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申請登記表》;
5.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證明(復印件);
6.人事檔案關系存放司法行政機關或人才交流中心的證明;
7.申請人所在或擬調入的律師事務所與申請人簽訂的聘用協(xié)議書;
8.申請人取得高級職稱的證明(復印件);
9.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學研究機構出具的申請人從事法學教育或研究工作的證明;
10.由縣級以上醫(yī)院開具的申請人體檢合格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除注明需提供復印件外,均應為原件。
三、 符合《律師資格考核授予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具有法學專業(yè)碩士以上學位,并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或者在律師事務所工作一年以上的”條件的人員,除提交第二項中1、2、3、4、5、6、7、8、9、10項所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需要提交:
1.高等院校法學碩士以上學歷、學位證明(復印件);其中,在國外取得法學碩士以上學歷、學位的,還需提交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的或中國駐外使領館及中國外交部授權的其他機構出具的與原件無誤的中文譯本或證明(復印件);
2.在國外取得法學碩士以上學位的,需提交中國駐外使館及中國外交部授權的其他機構出具的申請人歸國證明(復印件);
3.申請人原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從事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的證明,申請人在律師事務所工作滿一年的,由律師事務所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門出具證明。
四、 各司法廳(局)認為符合《律師資格考核授予辦法》第四條第三款“其它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yè)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條件的人員,可比照第一、二款的要求申報材料。
五、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申請考核授予律師資格應向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申請材料。
六、 各級律師管理部門應按照通知第二、三、四項有關規(guī)定對申請材料及時進行審查,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應提交上一級律師管理部門審查,司法廳(局)審查合格后,提交廳(局)律師資格審查小組審查,填寫律師資格審查小組審查意見并加蓋公章,而后報我司。
對不符合本通知規(guī)定要求的申請材料,各級律師管理部門不得上報。上級律師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上報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退回原報送部門。
七、 申請材料必須真實,并且申請材料要按本通知中第二、三項的順序編號,申請人及申請人所在律師事務所和各級律師管理部門在提交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申請材料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有關材料。
八、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律師管理部門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九月一日至三十日將本地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申請材料報我司。
九、 司法部律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原則上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召開會議,對各地報送材料進行審查。根據《律師資格考核授予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根據申請考核人員的具體情況,資格審查委員會也可以決定臨時召開會議。
十、 司法部律師資格審查委員會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基本符合考核授予律師資格條件的,將由我司通知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律師管理處,要求申請人、申請人所在的或擬調入的律師事務所填報《考核授予律師資格補充審核表》。
十一、 我司根據律師資格審查委員會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決定下發(fā)通知,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律師管理處根據通知為申請人申領律師資格證書并為其辦理律師執(zhí)業(yè)證。
十二、 各司法廳(局)律師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考核授予律師資格人員的管理,對于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人員,如發(fā)現有《律師資格考核授予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況發(fā)生的,請報我司。
注:在二、三、四項所提供材料中要求提供復印件的,在復印件上必須有司法廳(局)律師管理處“核對無異”的字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