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2001年02月0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1年02月0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公安廳法制處:
你處《關于倒賣邀請函的行為如何處理的請示》(新公法[2000]59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辦理出入境證件所需的邀請函不屬于出入境證件。對僅僅是為他人聯(lián)系提供辦理出入境證件所需邀請函并獲得報酬的行為,如果該邀請函真實有效、當事人之間沒有欺詐行為,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按招搖撞騙行為予以處罰;也不應將該行為認定為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以刑事或行政處罰。
對以聯(lián)系提供辦理出入境證件所需的邀請函為名,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騙取出入境證件以及從事詐騙、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依法予以查處。
2001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