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9年09月2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1997〕知監(jiān)字第48號函
施行日期1999年09月22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1997]知監(jiān)字第48號函 1999年9月22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原審上訴人葉慶球為與原審被上訴人珠海市香洲船舶修造廠(以下簡稱香洲船廠)、梁智川、孫世軍、江涌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不服你院(1996)粵知終字第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再審申請。本院經(jīng)調(diào)卷審查,認為你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已于1999年9月22日以(1997)智監(jiān)字第48號民事裁定指令你院再審本案。你院在再審過程中請注意審查以下問題:
一、 關于著作權歸屬問題。你院認定葉慶球是“VGX8159”總布置圖和線型圖的作者是正確的,但未對該兩圖的著作權歸屬作出認定。本案沒有證據(jù)證明香港船東與葉慶球之間曾就上述圖紙的著作權歸屬有過約定,也無據(jù)證明香港船東以30萬元傭金為對價買斷圖紙的著作權或使用權,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應當認定葉慶平均水平懷香洲船廠之間是一種委托設計關系。由于雙方并未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根據(jù)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認定委托人葉慶球是上述兩圖的著作權人。
二、 關于侵權定性問題。首先,根據(jù)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香洲船廠依照“VZXZ813”圖紙建造漁船的行為不是侵犯著作權行為,故葉慶球以蠔洲船廠造船所獲利潤為索賠依據(jù)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其次,香洲船廠設計、制作“VZXZ813”總布置圖和線型圖,是在“VGX8159”圖的基礎上,僅對其中某些部分,主要是水線以上部分作了改動,且在送審圖紙的設計人一欄中未署葉慶球之名,似構成了侵犯葉慶球的署名權、復制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你院二審判決認定“VZXZ813”圖紙是香洲船廠“重新設計”的,缺乏事實根據(jù);認定葉慶球與香洲船廠之間無直接法律關系也有所不當。
跳至第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