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1年04月1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1〕民二他字第13號
施行日期2001年04月11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天津市旭帝商貿有限公司、
天津開發(fā)區(qū)邁柯恒工貿有限公司與建行天津分行南開支行
存款糾紛二案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的答復
(2001年4月11日[2001]民二他字第13號)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0〕151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認定付款人的過錯和責任,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至于存款人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需經過審理,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其過錯一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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