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字號:高檢發(fā)研字〔1999〕12號
公布日期:1999.09.10
施行日期:1999.09.10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超鏈接:(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問題的批復
(高檢發(fā)研字〔1999〕12號)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川檢發(fā)研〔1999〕20號《關于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CPS多道心理測試(俗稱測謊)鑒定結論與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鑒定結論不同,不屬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證據種類。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幫助審查、判斷證據,但不能將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作為證據使用。
此復
1999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