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0年12月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釋〔2000〕38號
施行日期2000年12月08日
[題注] (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3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號《關于在實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的車輛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購買方使用該車輛進行貨物運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出賣方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