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7年08月0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釋〔2017〕14號
施行日期2017年08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管轄問題的批復》已于2017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2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管轄問題的請示》((2015)浙立他字第9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為便于當事人訴訟,訴訟中財產保全的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提起的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之訴,由作出訴中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