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數據司法鑒定通用實施規(guī)范
司法鑒定技術規(guī)范SF/Z JD0400001-2014
2014-3-17發(fā)布,2014-3-17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發(fā)布
前言
引言
1范圍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電子數據鑒定基本原則
5電子數據鑒定通用程序
6電子數據鑒定通用要求
參考文獻
前言
本技術規(guī)范按照GB/T 1.1-2009的規(guī)則起草。
本技術規(guī)范由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提出并歸口。
本技術規(guī)范由國家信息中心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聯(lián)合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上海辰星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共同起草。
本技術規(guī)范主要起草人:葉紅、王笑強、張羽、魏連、施少培、楊旭、李巖、金波、郭弘、黃道麗、徐雋。
本技術規(guī)范為首次發(fā)布。
引言
本規(guī)范主要解決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的基本定位、法律要求、程序規(guī)范和通用性技術要求,依據CNAS、ISO/IEC中檢測實驗室的相關標準及行業(yè)政策法規(guī),結合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的實際工作,對鑒定活動中所涉及的操作行為、工具設備、鑒定方法以及實施環(huán)境提出規(guī)范性要求,對鑒定各環(huán)節(jié)進行任務分解和權責劃分,為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的統(tǒng)一規(guī)范提供標準依據。
電子數據司法鑒定通用實施規(guī)范
1范圍
本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了電子數據司法鑒定的通用實施程序和通用要求,包括鑒定實施中必要環(huán)節(jié)的程序規(guī)范以及技術管理要求。
本技術規(guī)范適用于指導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3術語和定義
3.1電子數據Electronic Data
基于計算機應用和通信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的信息數據,包括以電子形式存儲、處理、傳輸、表達的靜態(tài)數據和動態(tài)數據。
3.2存儲介質Storage Medium
承載電子數據的各類載體或設備。
示例:常見存儲介質包括硬盤、光盤、閃存等。
3.3檢材Material for Examination
電子數據鑒定中的檢驗對象。
3.4樣本Material for Comparison
電子數據鑒定中用于同檢材進行比對檢驗的電子數據。
3.5原始電子數據Original Electronic Data
委托鑒定時送檢的檢材或樣本中包含的電子數據。
3.6電子數據副本Duplication of Electronic Data
通過逐比特復制,獲得的與被復制數據完全一致的數據。
3.7完整性校驗Integrity Check
確保數據復制結果與被復制數據完全一致的校驗性比對過程。
3.8散列值Hash Value
又稱哈希值或校驗碼,是通過特定的散列算法把任意長度的輸入數據變換成固定長度的輸出值,用于標識電子數據的唯一性或完整性。
示例:常用散列算法包括MD5、SHA1和SHA256等。
4電子數據鑒定基本原則
4.1原始性原則
電子數據鑒定應以保證檢材/樣本的原始性為首要原則,禁止任何不當操作對檢材/樣本原始狀態(tài)的更改。
4.2完整性原則
條件允許情況下,電子數據鑒定應首先對原始電子數據制作電子數據副本,并進行完整性校驗,確保電子數據副本與原始電子數據的一致性。
4.3安全性原則
電子數據鑒定原則上以電子數據副本為操作對象,檢材/樣本應封存妥善保管以確保安全。整個檢驗鑒定過程應在安全可控的環(huán)境中進行。
4.4可靠性原則
電子數據鑒定所使用的技術方法、檢驗環(huán)境、軟硬件設備應經過檢測和驗證,確保鑒定過程、鑒定結果的準確可靠。
4.5可重現(xiàn)原則
電子數據鑒定應通過及時記錄、數據備份等方式,保證鑒定結果的可重現(xiàn)性。
4.6可追溯原則
電子數據鑒定過程應受到監(jiān)督和控制,通過責任劃分、記錄標識和過程監(jiān)督等方式,滿足追溯性要求。
4.7及時性原則
對委托鑒定的動態(tài)、時效性電子數據,應及時進行數據固定與保存,防止數據改變和丟失。
5電子數據鑒定通用程序
5.1案件受理
5.1.1受理方式
案件受理實行程序審核與技術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對確認符合受理規(guī)定的應予以受理。
5.1.2程序審核
審核委托方提供的委托書、身份證明、檢材等委托材料,對手續(xù)齊全的予以確認。
5.1.3技術審核
5.1.3.1審核檢材/樣本的送檢狀態(tài),使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其外觀和標識,并確認委托方要求鑒定的電子數據。
5.1.3.2審核委托方的鑒定要求,通過相互溝通,引導其提出科學、合理、明確的鑒定要求。
5.1.3.3審核鑒定要求與檢材/樣本的技術關聯(lián)性,從技術層面確認委托鑒定要求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5.1.4受理規(guī)則
5.1.4.1如有以下情況不予受理:
a)經審核委托材料不齊全、委托鑒定要求不具備有效性和可行性,同時無法補充完善的;
b)《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不得受理的情況。
5.1.4.2對不能當場決定是否受理的,可先行接收進行檢驗,并向委托方出具送檢材料收領單。檢驗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確認是否受理并告知委托方。
5.1.4.3經審核決定受理的,應與委托方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協(xié)議書。否則,應完整退還委托方提供的所有委托材料。
5.2檢驗/鑒定
5.2.1方案制定
5.2.1.1案件受理后,應成立由兩名以上鑒定人(含兩人)組成的鑒定組共同實施鑒定。
5.2.1.2根據委托要求、檢材及樣本的情況,鑒定組討論確定鑒定方案,鑒定方案主要包括技術路線、使用方法、設備軟件、鑒定進度計劃等。
5.2.1.3根據鑒定要求如需補充材料,應及時書面告知委托方,并調整鑒定方案。委托方提供補充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鑒定時限內。
5.2.2鑒定實施
5.2.2.1電子數據檢驗鑒定原則上以電子數據副本作為操作對象,對可制作電子數據副本的檢材應先制作電子數據副本,并計算散列值進行完整性校驗,制作完成后檢材應妥善保管。
5.2.2.2對不能制作電子數據副本的,應在操作過程中采取可能的寫保護措施,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所有對檢材的操作行為。
5.2.2.3如遇特殊情況,需要以檢材作為操作對象并可能對其造成修改時,必須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并記錄說明所有對檢材的具體操作及結果。
5.2.2.4檢驗鑒定的操作過程應嚴格遵守方案所選擇的鑒定方法,合理使用設備儀器進行電子數據司法鑒定工作。
5.2.2.5檢驗鑒定應詳細記錄鑒定操作的每個步驟以及階段性結論。
5.3文書出具
5.3.1文書起草
5.3.1.1鑒定文書應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和《司法鑒定文書規(guī)范》中要求的規(guī)范格式進行制作。
5.3.1.2鑒定文書應如實按照鑒定組討論形成的意見進行起草,真實客觀的反映整個檢驗鑒定過程。
5.3.2文書發(fā)放
5.3.2.1鑒定文書制作完成后,應進行內容核對和文字校對,并經相關負責人復核和簽發(fā)后方可出具。
5.3.2.2鑒定文書應按約定的方式及時送達委托方,并留存送達回證。
5.4出庭作證
5.4.1出庭
5.4.1.1依法出庭質證是鑒定人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接到審判機關的出庭通知后,鑒定人如無正當理由應準時參加庭審,并客觀忠實回答有關鑒定文書的各項問題。
5.4.1.2鑒定人出庭前應全面掌握鑒定文書的相關情況,包括送檢材料、鑒定要求、檢驗過程和方法、鑒定結論和主要依據等,并準備必要的計算機設備和軟硬件環(huán)境以便進行鑒定結論展示。
5.4.2質證
5.4.2.1鑒定人在庭審中回答問題應簡練準確,盡量使用通俗、規(guī)范的語言進行解釋說明。
5.4.2.2鑒定人接受當庭詢問只限于回答與鑒定文書相關的內容,對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技術保密以及與鑒定無關的內容,鑒定人可以向法庭說明理由并拒絕回答。
6電子數據鑒定通用要求
6.1鑒定人員
6.1.1從事電子數據鑒定人員必須取得鑒定執(zhí)業(yè)資格。
6.1.2新入職的檢驗鑒定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才可上崗。鑒定人員應定期接受專業(yè)培訓,培訓可采用在職、脫產或其他適當形式。
6.1.2.1當檢驗標準、檢驗方法、人員崗位和鑒定設備發(fā)生變化時,應及時對在崗人員進行培訓。
6.2設備環(huán)境
6.2.1應配備合理的實驗室環(huán)境,設置門禁管理系統(tǒng),鋪設防靜電地板。有手機檢驗項目的,還應配備必要的手機信號屏蔽設施。
6.2.2應配備計算機系統(tǒng)及信息網絡安全防護措施,及時對防入侵、防病毒軟件設備進行升級。
6.2.3應配置滿足電子數據鑒定所必需的工具設備,具體可參照《司法鑒定機構儀器設備配置標準》文件執(zhí)行。
6.2.4應對工具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并記錄儀器設備的使用狀態(tài)。
6.3鑒定材料流轉和保存
6.3.1標識
6.3.1.1在不影響讀取的前提下,應在檢材/樣本上粘貼唯一性標識。
6.3.1.2無法直接粘貼標識的,可在檢材/樣本的外包裝上進行標識。
6.3.2交接
6.3.2.1檢材/樣本在流轉過程中應辦理交接手續(xù)。
6.3.2.2在檢驗鑒定過程中,應妥善保存送檢材料,防止其損壞或遺失。
6.3.3保存
6.3.3.1同一案件的送檢材料應集中放置于一處,放置處應標明案件唯一性標識等信息。
6.3.3.2應在專門防磁、防靜電的存儲環(huán)境中保存送檢材料。
6.4鑒定方法
6.4.1應優(yōu)先使用以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發(fā)布的方法。
6.4.2當沒有以國家、行業(yè)、地方標準發(fā)布的方法時,可根據具體鑒定要求,參照權威組織、有關科學書籍、期刊公布的方法,自行設計制定適用的鑒定方法。自行制定的鑒定方法,在使用前應通過司法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確認。
6.5檢驗記錄
6.5.1檢驗鑒定過程中,與鑒定活動有關的情況應及時、客觀、全面地記錄,記錄方式包括文字、拍照、截圖、錄像等。
6.5.2檢驗記錄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案件編號、檢材編號、鑒定要求、檢材的基本屬性及狀態(tài)描述;
b)使用的鑒定方法、儀器設備、軟件及軟件版本號;
c)鑒定步驟、操作結果、鑒定對象特征、鑒定發(fā)現(xiàn);
d)鑒定人員簽名、時間記錄;
6.5.3檢驗記錄中的文字表述應準確、無歧義,拍照、錄像等材料應清晰可辨識。
6.6檔案管理
6.6.1應將司法鑒定文書以及在鑒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整理立卷,歸檔保存。
6.6.2應在鑒定完成后及時完成立卷歸檔工作,并作好檔案材料移交記錄。
6.6.3刑事案件檔案保管期限為永久保管,其它案件檔案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保管期限從該鑒定事項辦結后的下一年度起算。
6.6.4應定期對檔案進行檢查和清點,防止檔案受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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