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經〔2007〕938號
答復福建省公安廳經偵總隊: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不宜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1999年6月25日)類推適用于“居民小組”以及其下設的生產隊。在法律、法規(guī)以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不宜將“居民小組”以及其下設的生產隊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其他單位”。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
日期:2007.04.29
| 網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 登錄/免費注冊 關于我們 |
![]() |
|
|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法規(guī)查詢 » 中央法規(guī)司法解釋 » 正文 |
|
(2007年)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對居民小組下設生產隊認定問題的批復
來源: www.yamiyani.com 日期:2023-08-26 閱讀:次
公經〔2007〕938號 答復福建省公安廳經偵總隊: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不宜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1999年6月25日)類推適用于“居民小組”以及其下設的生產隊。在法律、法規(guī)以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不宜將“居民小組”以及其下設的生產隊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其他單位”。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 日期:2007.04.29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
|
|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阜南路東怡金融廣場B座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