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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蘇03民終7055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11-13   閱讀:

審理法院: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8)蘇03民終7055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9-07-10

審理經過

上訴人江蘇華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悅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吳林其、邢曉鋒,原審被告邵永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2017)蘇0322民初69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華悅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學祝、被上訴人吳林其、邢曉鋒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君妍到庭接受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華悅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書,發(fā)回重審或直接改判華悅公司不承擔返還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吳林其、邢曉鋒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淸。1、本案案由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為返還原物糾紛;2、邵永國收受保證金的行為系其個人行為,非職務行為。邵永國非華悅公司員工,華悅公司授權其洽談業(yè)務,并未授權其簽訂建設工程(各分包)施工合同;華悅公司與邵永國內部責任制中明確約定邵永國不得收取各施工隊伍的保證金;邵永國私自收取吳林其、邢曉鋒的保證金未用于建設工程,而是用于個人消費,該筆保證金未進入華悅公司帳戶,華悅公司在糾紛發(fā)生前從不知曉有關保證金的事實。3、邵永國已涉嫌合同詐騙,被鹽城市鹽都區(qū)公安局刑事立案偵查,2018年3月11日的《情況說明》明確表示犯罪嫌疑人邵永國采取偽造華悅公司項目部章印的手段,私自與多人簽訂施工合同,以個人名義收取施工保證金100余萬元供其個人使用……。邵永國實施的“以個人名義收取施工保證金100余萬元”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公安機關以刑事案件立案偵查。4、原審法院認為邵永國收取保證金的行為,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說明存在合同詐騙,顯然是以民事審查認定的方式為犯罪嫌疑人及邵永國作無罪辯護,是否構成犯罪,不是單憑受害人說了算。從犯罪證據學、偵查學理論來講,邵永國已被公安機關刑事立宗偵查,其涉嫌犯罪行為“收取保證金”已被公安機關認定,該刑事案件尚未偵查終結,如吳林其、邢曉鋒訴訟,只能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來起訴,必須待刑事案件處理終結后起訴。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1、返還原物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基于不同事實的兩種糾紛。邵永國收受保證金的行為已被公安機關以個人涉嫌犯罪予以刑事立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處理有關工程款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糾紛。2、無效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應由責任人承擔。吳林其、邢曉鋒與邵永國簽訂的分包合同無效,收取保金行為是邵永國個人行為,應由邵永國承擔責任。華悅公司無過錯,不應當承擔返還責任。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本案應當駁回吳林其、邢曉鋒起訴。

被上訴人辯稱

吳林其、邢曉鋒答辯稱:一、關于邵永國與華悅公司之間掛靠關系問題。首先,邵永國對外以華悅公司的名義從事民事行為,吳林其、邢曉鋒有理由相信邵永國將水電工程發(fā)包給吳林其、邢曉鋒是職務行為。華悅公司承包徐州市天正置業(yè)有限公司盛世皇庭工程是客觀事實,盛世皇庭項目地有華悅公司現場標志牌,華悅公司與徐州市天正置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字頁上蓋有邵永國的印章。華悅公司與吳林其、邢曉鋒的水電分包協議書上蓋有“華悅公司盛世皇庭項目部”印章。邵永國與華悅公司就盛世皇庭項目存在掛靠關系。吳林其、邢曉鋒有理由相信邵永國有權代表華悅公司,邵永國與吳林其、邢曉鋒簽訂水電分包協議書的行為,系邵永國代表華悅公司的職務行為。其次,水電分包協議書簽訂后,吳林其、邢曉鋒組織人員在該工程施工地實際進行水電工程施工,華悅公司未提出異議,這說明華悅公司認可邵永國代表華悅公司將水電分包給吳林其、邢曉鋒的行為。最后,本案不存在項目部印章真?zhèn)蔚膯栴}。由于施工方與總包方存在大量的函件往來,而華悅公司地處鹽城,不可能蓋華悅公司公章,現實中都是用項目部印章代表施工單位發(fā)文或接收文件。即使邵永國自行刻章,也說明邵永國是刻章經辦人而已,不能說明項目部印章虛假。二、退一步講,即使邵永國將水電工程發(fā)包給吳林其、邢曉鋒不是職務行為。根據上述種種情形,吳林其、邢曉鋒亦有理由相信邵永國系華悅公司代理人。三、案涉保證金系吳林其、邢曉鋒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邵永國代表華悅公司與吳林其、邢曉鋒簽訂水電分包協議書,吳林其、邢曉鋒支付保證金40萬元系履約行為,現華悅公司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返還40萬元保證金的責任。綜上,邵永國掛靠華悅公司承包工程,華悅公司應對邵永國與掛靠相關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連帶責任。華悅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吳林其、刑曉鋒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華悅公司、邵永國返還保證金人民幣400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2017年11月15日之前的利息為12000元,之后利息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華悅公司等付清為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華悅公司、邵永國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0月5日,吳林其、刑曉鋒以吳林其一人名義與邵永國掛靠的華悅公司簽訂一份《水電分包協議書》,約定由吳林其完成“盛世皇庭”項目的水電、弱電工程,華悅公司支付工程款。協議簽訂后,吳林其、邢曉鋒于2016年10月20日向華悅公司支付工程保證金人民幣400000元,吳林其、邢曉鋒依約組織工人進場施工。2016年12月9日,因華悅公司、業(yè)主與政府就農民工保證金的問題產生分歧,“盛世皇庭”項目停工,自該項目開工至停工,吳林其、邢曉鋒總計產生工程款為人民幣262461.97元,經吳林其、邢曉鋒多次催要,華悅公司等仍然拒絕支付上述款項。

一審法院查明:

一、2016年9月6日,華悅公司作為承包人(乙方)與徐州市天正置業(yè)有限公司作為發(fā)包人(甲方)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由華悅公司承包徐州市天正置業(yè)有限公司發(fā)包的“盛世皇庭”小區(qū)工程,工程地點位于沛縣,工程總造價約1.68億元。

邵永國掛靠華悅公司資質實際負責工程施工等事宜,2016年9月6日,華悅公司(作為甲方)與邵永國(作為乙方)簽訂《華悅公司工程項目內部責任制》協議一份,內容為華悅公司中標徐州市天正置業(yè)有限公司盛世皇庭工程,因工程施工和方便內部管理的需要,將工程落實給邵永國承包,承包形式為包工包料,邵永國不得收取施工隊的保證金,雙方對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二、吳林其與刑曉鋒系合伙關系。2016年10月5日,吳林其代表合伙人與華悅公司盛世皇庭項目部簽訂《水電分包協議書》一份,約定由吳林其承包盛世皇庭所有建筑內涉及的水電、弱電工程,結算按照2014年定額審計后下浮15%作為最終結算價,協議約定簽訂合同時由吳林其交納10萬元保證金,工人進場三天后再交納40萬元保證金,第一次節(jié)點付款時退回50%,春節(jié)前全部無息退還。雙方還對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邵永國在協議尾部甲方處簽字并加蓋華悅公司盛世皇庭項目部印章,吳林其在協議乙方處簽字。2016年10月20日邵永國出具收條一份,內容為:今收到刑曉鋒盛世皇庭水電安裝工程保證金叁拾捌萬元整(380000元)今收人:邵永國2016年10月20日。同日,邵永國出具證明一份,內容為:水電安裝保證金合計肆拾萬元整(¥400000,一張2萬、一張38萬),計2張,如有其它條一概無效。邵永國聲明證明人:刑曉鋒2016年10月20日。

三、2017年1月2日,華悅公司向邵永國送達《函告》一份,內容為:2016年9月6日與我公司簽訂的徐州盛世皇庭工程施工合同,該工程一直由你負責施工管理,公司同意刻有盛世皇庭項目部資料專用章一枚用于完善工程資料專用,現因你工程管理混亂并隨意使用公司不知道的項目部印章,導致甲方徐州市天正置業(yè)有限公司反映強烈,來函要求終止施工合同,由于你不按規(guī)定使用公司不知道的項目部章而引起的各種經濟糾紛,均屬你個人行為。經公司商定:由于該工程開工、施工等公司一概不知,現終止與徐州市天正置業(yè)有限公司有關盛世皇庭工程的合同內容,盡快做好工程核算清算工作,并要求你立即把相關印章交給公司,由公司交當地派出所審查。在此期間,因你不規(guī)范使用公司不知道的項目部印章而產生的一切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合同糾紛等均由你一人承擔,與華悅公司無涉。華悅公司在《函告》落款處加蓋印章,邵永國簽收并簽字捺印。

后盛世皇庭停止施工,華悅公司向吳林其、邢曉鋒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四、2017年2月27日,華悅公司向鹽城市鹽都區(qū)公安局報案,華悅公司提交的《控告書》大致內容為:2016年9月6日,邵永國以承建徐州市天正置業(yè)有限公司開發(fā)的盛世皇庭工程為名掛靠華悅公司與徐州市天正置業(yè)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未經公司同意私刻華悅公司盛世皇庭項目部印章,擅自開工,并以項目部名義與材料供應商簽訂合同騙取鋼材,后又以材料進場片區(qū)土建、木工等項目負責人刑曉鋒等人信任,陸續(xù)收取保證金1200000元,后邵永國攜帶保證金離場。2017年徐州等地材料商、工人來公司索要債務,公司方才知情,該工程欠付材料款200余萬元、工人工資100余萬元,給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等。鹽城市鹽都區(qū)公安局于2017年3月7日作出都公(經)立字(2017)423號立案決定書,決定對邵永國等涉嫌合同詐騙案立案偵查。該局于2018年3月11日出具《情況說明》一份,內容為:我局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偵查的邵永國等涉嫌合同詐騙案,經查:犯罪嫌疑人邵永國于2016年9月謊稱在徐州取得張莊鎮(zhèn)盛世皇庭小區(qū)3號樓、10號樓的施工許可手續(xù),與華悅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后,采取偽造華悅公司項目部印章的手段,私自與多人簽訂施工合同,以個人名義收取施工保證金100余萬元供其個人使用,上述邵永國的行為涉嫌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目前案件正在偵查之中。

五、另查明,沛縣盛世皇庭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屬違法建設,已被沛縣相關行政機關查處并要求停工。

一審法院認為:一、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邵永國應承擔返還工程保證金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因邵永國無建設工程施工資質,掛靠華悅公司承包工程,并將水電工程分包給無建設工程施工資質的吳林其、刑曉鋒施工,且涉案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批準文件,屬違法建設,故華悅公司與徐州市天正置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協議書》及邵永國以華悅公司盛世皇庭項目部名義與吳林其、刑曉鋒簽訂的《水電分包協議書》為無效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故邵永國應當返還吳林其、邢曉鋒交納的保證金400000元。未及時返還,應當支付吳林其、邢曉鋒利息損失,吳林其、邢曉鋒主張的起訴前的利息12000元不超過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吳林其、邢曉鋒主張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之后利息超過法律規(guī)定,對超出按照年利率4.35%計算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二、邵永國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鹽城市鹽都區(qū)公安局刑事立案,不影響本案繼續(xù)審理,華悅公司依法應當與邵永國承擔連帶責任。鹽城市鹽都區(qū)公安局立案偵查邵永國涉嫌合同詐騙一案與本案雖有關聯,但并非基于同一事實;通過華悅公司與邵永國簽訂的掛靠協議、華悅公司向鹽城市鹽都區(qū)公安局提交的《控告書》、鹽城市鹽都區(qū)公安局出具的《情況說明》及刑事立案決定書,能夠說明,鹽城市鹽都區(qū)刑事立案偵查的案件系華悅公司認為邵永國隱瞞工程相關事實,欺騙華悅公司與其簽訂掛靠協議、未按照與華悅公司之間的掛靠協議約定及華悅公司決定擅自開工建設、私刻華悅公司盛世皇庭項目部印章且持印章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保證金等,給華悅公司造成損失,故華悅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對邵永國涉嫌合同詐騙刑事立案系基于邵永國與華悅公司之間的掛靠合同關系,而吳林其、刑曉鋒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系基于吳林其、刑曉鋒和邵永國之間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關系。換句話說,現有證據不足以說明邵永國收取吳林其、刑曉鋒保證金的行為存在合同詐騙且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吳林其、刑曉鋒亦不認為受到詐騙,事實上《水電分包協議書》已實際部分履行,雖然合同無效,但確系吳林其、邢曉鋒與邵永國真實意思表示。邵永國掛靠華悅公司資質承包工程,華悅公司應當與邵永國承擔連帶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一審判決:邵永國、華悅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吳林其、刑曉鋒工程保證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7年11月15日之前的利息為12000元,之后利息以400000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4.35%計算至付清為止)。如果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7480元,由邵永國、華悅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

經雙方當事人確認,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是否應對本案的保證金返還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雙方簽訂的涉案《水電分包協議》為無效合同,涉案合同無效且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下去,邵永國收取的保證金應予退還。

至于保證金退還主體問題,本案雖系邵永國收取吳林其、邢曉鋒保證金40萬元,但邵永國系掛靠華悅公司并以華悅公司名義進行施工,雙方簽訂的水電分包協議上也加蓋華悅公司項目部印章。吳林其、邢曉鋒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邵永國行為系代表華悅公司的行為。考慮到邵永國為掛靠或借用華悅公司資質的行為,一審法院判決華悅公司和邵永國共同承擔返還保證金的責任并無不當。

即使邵永國涉嫌合同詐騙被刑事立案偵查,因華悅公司與邵永國簽訂《華悅公司工程項目內部責任制》,華悅公司授權邵永國以華悅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一審法院判決華悅公司、邵永國共同承擔退還保證金的民事責任并不不當。

至于吳林其、邢曉鋒主張的保證金利息問題,因雙方在2016年10月5日簽訂的《水電分包協議》中約定,……工人進場后再交納40萬元保證金。第一次節(jié)點付款時退回50%,春節(jié)前全部無息退還??梢?,就該40萬元保證金約定的退還時間,雙方約定為2016年底、春節(jié)前。一審吳林其、邢曉鋒就相關保證金利息,以起訴日2017年11月15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45元,由上訴人華悅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郭宏

審判員馮昭玖

審判員蘇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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