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2023)皖04刑終267號
案件概述
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法院審理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高將犯詐騙罪一案,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2023)皖0421刑初443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高將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9年至2023年,被告人高將以在上海、阜陽等地承包工程需要投資,虛構老板“周浩”,向“周浩”索要工程款需要路費等名義,分別騙取高某1303萬元、高某258.5萬元、欒某13萬元。
原判另查明,被告人高將于2023年4月13日接鳳臺縣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后到鳳臺縣公安局投案,退賠被害人高某115000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戶籍證明、歸案經過、銀行賬戶流水、微信轉賬等書證,證人高某3、付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高某1、高某2等人的陳述,被告人高將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高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詐騙金額374.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高將接鳳臺縣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后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高將退賠被害人高某115000元,予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高將將詐騙款予以揮霍,予以酌情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高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二、責令被告人高將未退出的詐騙贓款,分別退賠被害人高某1301.5萬元、退賠被害人高某258.5萬元、退賠被害人欒某13萬元。
上訴人主張
高將上訴提出:原審判決量刑過重;案發(fā)前,其把鳳凰湖新區(qū)的房子抵給被害人高某1了,原判沒有認定。
高將辯護人辯護提出:1、原判認定高將構成詐騙罪系法律適用錯誤,高將的行為應定性為合同詐騙犯罪。2、高將認罪悔罪且系自首,其詐騙親屬錢款,按規(guī)定應從寬處理,原判對高將量刑過重。
經審理,本院二審采信的證據、查明事實同原判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
對于高將辯護人提出的本案應定性為合同詐騙罪的辯護意見,經查:上訴人高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外謊稱在上海、阜南等地承包有工程,為獲取信任或維持被害人的錯誤認識,虛構老板“周浩”營造其在外做工程、其外有高額工程款的假象,以投資入伙或借款名義詐騙被害人數額特別巨大的錢款,被害人雖有與上訴人高將簽有合同、協議或欠條,但各被害人陷入錯誤思想認識而處分錢款并非基于合同的簽訂、履行,而是合同以外的上述因素,故高將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故此節(jié)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上訴人高將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與辯護意見以及高將提出的原判未認定其抵給被害人高某1房產的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經查:原判已將高將父親抵給被害人高某1的房產變賣后的22萬元錢款從高將犯罪數額中扣除,并根據高將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結合其認罪態(tài)度、自首、退賠被害人等量刑因素對其判處刑罰,量刑適當。故此節(jié)上訴理由與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高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高將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高將退賠被害人高某115000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毅全
審判員張曉虎
審判員李接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魏薇
書記員顧秀秀
裁判附件
附本案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