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債務承擔規(guī)則】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qū)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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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余某兵訴彭水縣某博健身服務中心等合同糾紛案-個體工商戶變更字號、經營者后對變更前債務責任主體的認定:在個體工商戶經營期間一旦形成債務,其責任主體便已確定,相應責任財產范圍也已確定。當個體工商戶字號、經營者變更時,原經營者的債務與變更后的經營者并無實質關聯。故個體工商戶字號、經營者變更前的債務,應當由原經營者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