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訴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呂某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消費者以教育培訓機構未履行合同義務為由,主張退費并賠償違約金的處理規(guī)則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8-2-137-002
關鍵詞
民事/教育培訓合同/合同解除/違約責任/合同履行/合同目的/連帶責任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訴稱:原告與被告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信息公司)就輔導原告孩子英語達成協(xié)議,被告為原告孩子提供3年的英語輔導,原告支付3460元。但被告某信息公司未履行義務,被告呂某是該公司唯一股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故請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還346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計算利息;2.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某信息公司辯稱:某信息公司與原告高某未達成任何合同關系,也未收取其任何費用,原告起訴某信息公司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呂某辯稱:呂某已履行應盡義務,為學生開設賬號并告知軟件操作流程,并一直在進行維護,雙方的口頭合同處于正常履行狀態(tài),呂某不應退還學費。原告孩子已經學完小學三年級至五年級上冊的課程和音標課,呂某已為原告高某開通權限至全部小學課程,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某信息公司系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為被告呂某。呂某在萊陽市某商城開設“某英語”補習班,并將該名稱牌匾掛于門口,上方掛有某信息公司名稱的牌匾。原告高某的孩子到該英語輔導班報名學習三年級至五年級的英語課程及音標課。2022年3月4日,呂某在家長群中通知停課。
山東省萊陽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6日作出(2022)魯0682民初5393號民事判決:一、被告某信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高某培訓費用共計1900元;并支付以1900元為基數(shù),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場貸款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二、被告呂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付款責任;三、駁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主要涉及原告是否足額支付學習費用,原、被告之間如何約定并履行學習方式及時間,以及二被告承擔何種責任等問題。
第一,原告是否足額支付學習費用。根據(jù)原告高某與被告呂某的聊天記錄,可以看出原告高某已經報名了全冊學習,并補交了470元附加課程費用,且曾向被告呂某主張過已交3460元的情況,被告呂某對此并未提出異議,且該數(shù)額與被告呂某答辯自述的收費標準一致,故對原告高某報名及繳費的情況,予以認定。
第二,原、被告之間如何約定并履行學習方式及時間。被告呂某抗辯稱提供的服務為線下網絡學習體驗課及網課,但根據(jù)被告呂某曾在家長群中發(fā)放通知稱“一律暫停線下教學活動,明天開始不上課,請大家不要跑空”和停課通知,且自述在2022年1月在家長群中發(fā)送了網課的賬戶和密碼,可以證實此前學生系到店學習,由被告呂某掌握相關課程的賬戶和密碼。結合家長給孩子報補習班的合同目的,根據(jù)通常理解和一般常理,上網課的學習效果會低于現(xiàn)場教學或監(jiān)督學習的效果,故雙方達成的合同約定應當理解為被告安排老師教授或協(xié)助學生學習,以達到課外補習的效果。故即便原告孩子學習了相關網絡課程,亦無法證實被告呂某按約定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對被告呂某的上述抗辯意見,不予認定。
第三,二被告承擔何種責任。因被告開辦的英語培訓班不再經營,原、被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故雙方的教育培訓合同應依法予以解除。雖原告高某主張系老師一對一輔導,但根據(jù)此次訴訟的同類型案件可知,不同學生報名的時間和課程不同,且學生的學習能力也不一致,被告店里僅有幾名老師,原告高某亦未舉證證實一對一輔導的約定,故對該主張不予認定。結合相關情況,酌定被告退還原告高某培訓費用1900元。對原告高某主張的利息計算方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高某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因在其他同類型案件中,被告呂某曾在培訓費用收據(jù)中簽字并加蓋被告某信息公司的印章,故有理由相信其系以公司作為合同相對方與家長達成教育培訓合同的合意,被告某信息公司應當承擔返還培訓費用的責任;在被告呂某未舉證證實公司資產獨立于其個人資產的情況下,其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教育培訓合同解除后,消費者以教育培訓機構未履行合同義務為由要求退費并賠償違約金的,應當根據(jù)合同履行的情況、合同目的實現(xiàn)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教育培訓機構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9條、第533條、第563條、第577條、第58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3條(本案適用的是2018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6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2022年修正)第90條
一審:山東省萊陽市人民法院(2022)魯0682民初5393號民事判決(2022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