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廳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
皖司許決字〔2019〕第21號
韋舒穎等9人:
你們向本機關提出的變更執(zhí)業(yè)機構申請及提交的申請材料,經(jīng)審查,符合法定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們申請變更的行政許可事項準予變更。
請你們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nèi),持本決定書和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信函)到本機關(省政務服務中心司法廳窗口)領取《律師執(zhí)業(yè)證》。
一、合肥市(2)
韋舒穎 由安徽大森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萬舟律師事務所
丁澤政 由安徽大森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萬舟律師事務所
二、亳州市(1人)
馬桂玲 由安徽趙長利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王善利律師事務所
三、阜陽市(1人)
王軍 由安徽灜拓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金睿律師事務所
四、六安市(1人)
呂淑毅 由安徽皋城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皋陶律師事務所
五、蕪湖市(3人)
王輝 由安徽儒圣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祥駿律師事務所
劉騰騰 由安徽國倫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弘律律師事務所
左正勝 由安徽徽瀚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維晨律師事務所
六、宣城市(1人)
勾思文 由安徽皖寧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慈安律師事務所
安徽省司法廳
2019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