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黃山市黃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003刑初106號
2024年09月04日
案件概述
黃山市黃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黃山檢刑訴〔2024〕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黃山市黃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曹俊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黃山市黃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5月11日19時20分許,被告人徐某1飲酒后駕駛皖JX××**號小型轎車,沿330國道由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qū)甘棠鎮(zhèn)駛往仙源鎮(zhèn)方向,行駛至330國道某路段時,逆向行駛與相向行駛的由陳某駕駛的浙DE××**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陳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徐某1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徐某1駕駛時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為105.4mg/100ml。
事故發(fā)生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位賠償了陳某的車輛損失人民幣44360元,被告人徐某1賠償了陳某的人身損害人民幣3100元。
公訴機關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被告人徐某1的戶籍證明、查獲經過、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2.證人陳某的證言;3.被告人徐某1的供述和辯解;4.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1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全部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1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1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徐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1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1賠償被害人損失,酌情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根據被告人徐某1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徐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朱蓓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書記員王舒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