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0)內0404刑初586號
赤峰市松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松檢二部刑訴[2020]Z2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貪污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周東兵、檢察官助理隋曉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及其辯護人張國立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當鋪地滿族鄉(xiāng)柳家溝村委會在柳家溝村季家溝組實施“2011年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項目”按照上級批復的項目設計方案,該項目計劃投資20萬元(全部為國家投資),主要建設內容為打配機電眼1井,建井房1座,鋪設管道2030米,安裝出水栓15個,安裝變壓器1臺,用以解決柳家溝村退耕還林的45口人建設經濟林500畝。被告人周某在任職赤峰市××區(qū)委會主任期間負責該項目建設實施,在項目實施期間,被告人周某伙同李曉峰(已死亡),二人未嚴格按照項目設計方案批復的建設內容予以實施,僅在柳家溝村季家溝組營子西北角打1眼井,建1座井房,其他建設內容均未實施。其中2030米管道鋪設工程在沒有實際施工的情況下,周某于2014年12月5日以當鋪地滿族鄉(xiāng)柳家溝村“節(jié)水灌溉項目”管道施工人李志發(fā)名義從鄉(xiāng)財政所報賬套取24010元管道施工費。2014年12月9日,周某在該項目未實際配套變壓器的情況下,通過偽造的變壓器安裝施工合同和虛假發(fā)票,從鄉(xiāng)財政所報賬套取50000元。項目采購設備由松山區(qū)政府支付給松山區(qū)鑫隆昊水利物資經銷處63540元,用于公開采購潛水泵、PVC管材及配件等設備。周某將該設備予以驗收后未實際用于項目建設。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在項目施工期間給付施工人王俊11500元未予報賬,應予扣除。綜上,被告人周某擔任赤峰市松山區(qū)當鋪地滿族鄉(xiāng)柳家溝村村主任期間,負責當鋪地滿族鄉(xiāng)柳家溝村2011年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工程建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被告人周某利用職務便利,套取國家項目資金及設備管件,價值人民幣12605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主動退回項目資金人民幣12605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辦案情況說明、線索登記表、移送線索通知、立案決定書,證人于某、的證言,扣押通知書、扣押款物文件清單,身份證復印件,任職情況說明、當選證書、中共赤峰市松山區(qū)當鋪地滿族鄉(xiāng)委員會赤松當黨發(fā)(2013)4號、(2015)23號文件,赤峰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赤峰市林業(yè)局、赤峰市水利局、赤峰市農牧業(yè)局赤發(fā)改西開字[2011]1263號文件,松山區(qū)2011年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表,松山區(qū)當鋪地滿族鄉(xiāng)柳家溝村2011年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工程竣工自驗報告,赤峰市松山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項目財務檔案,赤峰市松山區(qū)當鋪地滿族鄉(xiāng)財政所項目財務檔案,赤峰市松山區(qū)當鋪地滿族鄉(xiāng)人民政府賬戶對賬單、查詢金融財產通知書及回執(zhí)、銀行流水,工程測量定位記錄,項目變壓器照片,變壓器安裝檔案,高壓供用電合同,租賃合同,松山區(qū)人民法院調解書,收據,2012年度赤峰市玉米膜下滴灌設備及其安裝項目政府采購合同書,當鋪地劉家溝村營子南結束增糧行動工程平面圖,情況說明,內蒙古自治區(qū)人口信息(戶籍)證明及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利用其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公務的便利,騙取項目資金及設備管材,數額較大,其行為處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處罰金。
被告人周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周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予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予從寬處罰;歸案后主動退回項目資金,可以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發(fā)后周某退回其套取的國家項目資金及設備管件價值人民幣12.6050萬元,并隨案移送。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辦案情況說明、線索登記表、移送線索通知、立案決定書,證人于某、的證言,扣押通知書、扣押款物文件清單,身份證復印件,任職情況說明、當選證書、中共赤峰市松山區(qū)當鋪地滿族鄉(xiāng)委員會赤松當黨發(fā)(2013)4號、(2015)23號文件,赤峰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赤峰市林業(yè)局、赤峰市水利局、赤峰市農牧業(yè)局赤發(fā)改西開字[2011]1263號文件,松山區(qū)2011年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表,松山區(qū)當鋪地滿族鄉(xiāng)柳家溝村2011年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工程竣工自驗報告,赤峰市松山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項目財務檔案,赤峰市松山區(qū)當鋪地滿族鄉(xiāng)財政所項目財務檔案,赤峰市松山區(qū)當鋪地滿族鄉(xiāng)人民政府賬戶對賬單、查詢金融財產通知書及回執(zhí)、銀行流水,工程測量定位記錄,項目變壓器照片,變壓器安裝檔案,高壓供用電合同,租賃合同,松山區(qū)人民法院調解書,收據,2012年度赤峰市玉米膜下滴灌設備及其安裝項目政府采購合同書,當鋪地劉家溝村營子南結束增糧行動工程平面圖,情況說明,內蒙古自治區(qū)人口信息(戶籍)證明及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利用擔任村委會主任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套取國家項目資金及設備管件,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周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周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將其置于社區(qū)矯正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周某退繳的違法所得12.6050萬元,由本院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銀 磊
人民陪審員 蘇鳳敏
人民陪審員 林甫華
二○二一 年 五 月 六 日
書 記 員 林柏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