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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104刑初103號貪污罪、介紹賄賂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4-14   閱讀:

案由    貪污介紹賄賂    

案號    (2021)豫1104刑初103號    

漯河市召陵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一、貪污罪2017年初,漯河市天宇油脂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宇油脂公司)為應付上級檢查需購買菜籽油來補充庫存,因資金短缺,經該公司班子會議研究決定,誰能借給公司這筆錢,除正常支付約定利息外,額外再支付給出借人60萬元的好處費。2017年3月初,時任天宇油脂公司副經理的被告人馮某某從王迎歌(另案處理)處借款600萬元。2017年3月1日至3月3日,時任天宇油脂公司總經理的被告人萬澎濤安排天宇油脂公司會計丁某向湖北省元大糧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大糧油公司)共轉油款530萬元,并安排馮某某到元大糧油公司以每噸7000元的價格采購菜籽油755.3噸,實際支付528.71萬元,元大糧油公司退還馮某某現金1.29萬元。2017年3月6日,被告人萬澎濤又以買油需要現金為由安排丁某向馮某某個人賬戶轉款140萬元,后馮某某未繼續(xù)購油回漯河。萬澎濤、馮某某二人利用職務便利,采取虛報購買價格每噸8900元入賬的方式從中套取公款共計141.29萬元。萬澎濤、馮某某、王迎歌三人將套取的141.29萬元私分。王迎歌明知是套取出的公款而參與分贓。2020年8月,被告人萬澎濤、馮某某將分得的贓款退出。二、介紹賄賂罪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萬澎濤受臨潁縣大郭糧油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郭糧油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2委托,介紹張某2與時任漯河市正信擔保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信擔保公司)董事長的王迎歌認識,在反擔保措施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辦理委托擔保貸款300萬元的業(yè)務。2016年12月大郭糧油公司通過正信擔保公司擔保在郾城包商銀行貸款300萬元發(fā)放后,張某2通過萬澎濤送給王迎歌現金人民幣50萬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萬澎濤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犯罪、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犯罪,被告人馮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犯罪,萬澎濤具有坦白、積極退贓等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馮某某具有坦白、立功、積極退贓等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請求依法懲處。公訴機關對被告人萬澎濤、馮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提出對萬澎濤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對馮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被告人萬澎濤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亦無異議,當庭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麻遠航的辯護意見是: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萬澎濤犯貪污罪、介紹賄賂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沒有異議。2、萬澎濤具有自首情節(jié),萬澎濤在被立案審查調查之前是以“證人”的身份出現,不應苛求證人在首次筆錄中即“如實供述”,其作為證人接受談話期間和作為被審查調查人接受訊問,是以“通知”方式到案,屬于自動投案;萬澎濤在作為證人時某提供了證言,在接守詢問時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3、萬澎濤在介紹賄賂罪中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4、綜上,請求對萬澎濤適用緩刑。被告人馮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亦無異議,當庭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晁偉的辯護意見是: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某犯貪污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沒有異議。2、馮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本案是在2020年12月17日被立案調查的,但無論是在立案調查之前接受監(jiān)察機關的談話還是在立案之后接受監(jiān)察機關的詢問,馮某某均積極配合工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3、馮某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4、馮某某在本案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應依法認定為從犯。5、綜上,請求對馮某某適用緩刑。經審理查明:一、貪污罪2017年初,天宇油脂公司為應付上級檢查需購買菜籽油來補充庫存,因資金短缺,經該公司班子會議研究決定,誰能借給公司這筆錢,除正常支付約定利息外,額外再支付給出借人60萬元的好處費。2017年3月初,時任天宇油脂公司副經理的被告人馮某某從王迎歌(另案處理)處借款600萬元。2017年3月1日至3月3日,時任天宇油脂公司總經理的被告人萬澎濤安排天宇油脂公司會計丁某向元大糧油公司共轉油款530萬元,并安排馮某某到元大糧油公司以每噸7000元的價格采購菜籽油755.3噸,實際支付528.71萬元,元大糧油公司退還馮某某現金1.29萬元。2017年3月6日,被告人萬澎濤又以買油需要現金為由安排丁某向馮某某個人賬戶轉款140萬元,后馮某某未繼續(xù)購油回漯河。萬澎濤、馮某某二人利用職務便利,采取虛報購買價格每噸8900元入賬的方式從中套取公款共計141.29萬元。萬澎濤、馮某某、王迎歌三人將套取的141.29萬元私分。王迎歌明知是套取出的公款而參與分贓。2020年8月,被告人萬澎濤、馮某某將分得的贓款退出。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一、書證:(一)第一組書證:立案手續(xù)(1)漯河市監(jiān)察委員會指定管轄決定書,證明漯河市監(jiān)察委員會指定召陵區(qū)監(jiān)察委管轄萬澎濤、馮某某違紀違法一案。(2)召陵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決定書,證明召陵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0年1月17日對萬澎濤、馮某某立案調查。(3)召陵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調取證據通知書及回執(zhí),證明召陵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依法從天宇油脂公司等相關單位調取證據。(二)第二組書證:萬澎濤、馮某某的身份信息,天宇油脂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等(1)萬澎濤、馮某某戶籍證明,證明二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2)漯河市糧食局文件,證明2014年7月21日萬澎濤被任命為漯河市天宇油脂有限公司經理;2017年6月7日萬澎濤被任命為漯河市天宇油脂有限公司總支部委員會書記;2018年6月29日因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萬澎濤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018年11月14日免去萬澎濤漯河市天宇油脂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及法定代表人職務;2018年12月25日終止萬澎濤漯河市天宇油脂有限公司黨總支書記、經理職務。(3)萬澎濤入黨的相關手續(xù)、天宇油脂公司機關支部委員會會議記錄及報告,證明萬澎濤系黨員身份及漯河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黨組研究決定對萬澎濤開除黨籍。(4)(2019)豫1104刑初311號漯河市召陵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明2020年1月9日萬澎濤因犯非法拘禁罪判處免予刑事處罰。(5)漯河市糧食局文件,證明馮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被任命為漯河市天宇油脂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2018年11月14日被任命為漯河市天宇油脂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及法定代表人職務。(6)漯河市天宇油脂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證明該公司系國有獨資公司。(三)第三組書證:王迎歌借款給天宇油脂公司、天宇油脂公司購油合同及支付款項方面的書證(1)王迎歌以漯河欣和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漯河市天宇油脂有限公司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以漯河恒富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名義與漯河市天宇油脂公司簽訂的借款600萬元合同,證明:王迎歌借給天宇油脂公司600萬元,并約定利息支付到彭中體尾號為4261中原銀行卡上。(2)天宇油脂公司與元大糧油公司簽訂的采銷合同、糧油收購單、天宇油脂公司所購萊籽油檢驗報告、記賬憑證等,證明天宇油脂公司購買萊籽油的賬面共支付6,738,800元。(3)彭中體中原銀行尾號為4261的賬戶于2017年3月3日向丁某中國工商銀行尾號為3728的賬戶轉款四筆共計582萬元的轉款記錄,證明王迎歌出借給天宇油脂公司的600萬元扣除利息后的到賬情況。(4)天宇油脂公司從元大糧油公司購買萊籽油記賬憑證及相關單據、轉款憑證,證明天宇油脂公司出納丁某通過個人尾號為3728的中國工商銀行卡于2017年3月1日、3月3日分六筆向元大糧油公司轉款共計530萬元。(5)馮某某尾號為9222的中國工商銀行及丁某尾號為3728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丁某通過個人尾號為3728的中國工商銀行卡于2017年3月6日分兩筆向馮某某尾號為9222的中國工商銀行卡轉款共計140萬元,馮某某于2017年3月7日分兩筆取款共計143萬元。二、證人證言:(1)證人何某的證言證,證明其系天宇油脂公司副經理,2017年公司地方儲備油庫存短缺,上級部門檢查需要補庫存,公司開班子會研究借款買油,并研究決定誰能借給公司錢,除正常支付利息外再把油廠返還的差價給出借人。后通過馮某某借款600萬元,實際到賬582萬元用于購油,其受萬澎濤的安排給對方公司轉賬后,下余140萬元轉到馮某某個人賬戶用于支付尾款,后來聽說錢是借王迎歌的,回扣約60萬元左右給王迎歌了。(2)證人丁某的證言,證明其系天宇油脂公司出納,2017年3月1日、3日其受公司領導萬澎濤或何某的安排,用本人尾號為3728的工行卡向元大糧油公司分六筆轉款共計530萬元,2017年3月6日向馮某某賬戶轉款140萬元用于在湖北買油,具體買油花了多少錢、買了多少噸油賬上都有記載。(3)證人莊某的證言,證明其系天宇油脂公司黨總支書記,2017年天宇油脂公司去湖北買油前開過兩、三次班子會,研究借錢買油的事,最后一次在萬澎濤辦公室其得知借錢買油除給出借人利息外,再給出借人60—80萬元左右的好處費,這筆錢由賣油的廠出。賬怎么走的其不分管財務不清楚,后來聽何某說這筆錢是借王迎歌的,好處費給王迎歌了。(4)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明其系原元大糧油公司業(yè)務經理,2017年初,天宇油脂公司的萬澎濤和其聯系買菜籽油的事,后具體由馮某某負責和談的價格和購買數量,天宇油脂公司通過丁某的個人賬戶向其公司轉賬530萬元,以7000元/噸的價格購買了755.3噸油,下余1.29萬元以現金的方式退還給了馮某某,天宇油脂公司沒有讓出具發(fā)票。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1)被告人萬澎濤分別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7月17日、2020年9月10日、2020年12月17日做了四次供述與辯解,證明萬澎濤在第一次筆錄中供述了向王迎歌借款600萬元用于買油,賣油公司因不開發(fā)票給60萬元的回扣讓給王迎歌,未提到本人和馮某某套取公款私分的情況,后三次筆錄中供述了向王迎歌借款600萬元用于買油后,采取虛報油價的方式套取公款141.29萬元,讓馮某某給王迎歌60萬元,馮某某分得30萬元,本人得款51.29萬元。(2)被告人馮某某于2019年11月、12月份多次自己書寫情況說明以及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7月17日、2020年9月10日、2020年12月17日、2021年4月18日做了五次供述與辯解,證明馮某某在2019年的詢問筆錄和自己書寫的情況說明中均未對其和萬澎濤私分公款81.29萬元予以供述。后三次筆錄中供述了因天宇油脂公司需要借款買油借王迎歌600萬余,約定除支付正常利息外再支付王迎歌60萬元,后萬澎濤安排公司會計打款140萬元到馮某某的賬戶上,外加購買油剩余的錢共141.29萬余元,其將錢取出后支付王迎歌60萬元,自己分得30萬元,萬澎濤分得51.29萬元。最后一次筆錄中供述其提前和王迎歌、萬澎濤商量過以買油差價套取出來的錢支付王迎歌60萬元,下余的錢其和萬澎濤也弄個辛苦費花花。(3)同案犯王迎歌供述與辯解,證明王迎歌套取正信擔保公司的1100萬元中其中600萬元借給了天宇油脂公司,除正常支付1.8分的利息外,王迎歌明知萬澎濤、馮某某以虛報油價的方式套取天宇油脂公司公款仍參與分贓。二、介紹賄賂罪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萬澎濤受大郭糧油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2委托,介紹張某2與時任漯河市正信擔保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的王迎歌認識,在反擔保措施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辦理委托擔保貸款300萬元的業(yè)務。2016年12月大郭糧油公司通過正信擔保公司擔保在郾城包商銀行貸款300萬元發(fā)放后,張某2通過萬澎濤送給王迎歌現金人民幣50萬元。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一、書證:(1)大郭糧油公司尾號為0060的包商村鎮(zhèn)銀行賬戶及李某尾號為0040包商村鎮(zhèn)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大郭糧油公司2016年12月29日收到300萬元貸款后當日將此款轉到李某銀行卡,李某于2016年12月30日支取60萬元現金。(2)大郭糧油公司在正信擔保公司貸款300萬元委托貸款資料、正信擔保公司尾號為2015的中原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大郭糧油公司現金繳款單,證明大郭糧油公司向正信擔保公司貸款300萬元,正信擔保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收到大郭糧油公司的擔保費和保證金17.1萬元。二、證人證言:(1)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明其系大郭糧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其托萬澎濤幫忙找王迎歌協(xié)調貸款,僅提供了一套價值70萬元的房產作抵押,300萬元貸款于2016年12月29日發(fā)放后轉到其本人持有的司機李某的包商銀行卡上,其于次日取款50萬元后交給萬澎濤向王迎歌支付好處費。(2)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其于2014年10月至2017年9月在大郭糧油公司任司機,其證明內容與張某2證言內容基本一致,可以相互印證。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1)同案犯王迎歌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其經萬澎濤介紹為大郭糧油公司協(xié)調擔保貸款300萬元,后收受萬澎濤現金50萬元。(2)被告人萬澎濤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其找王迎歌為大郭糧油公司協(xié)調貸款,并告知大郭糧油公司總經理張某2要給王迎歌50萬元的好處費。2016年12月,300萬元貸款發(fā)放后,張某2取50萬元現金給萬澎濤后送給王迎歌。四、關于本案的其他綜合性證據(1)召陵區(qū)紀委暫扣清單,證明召陵區(qū)紀委于2020年8月18日扣押萬澎濤現金50萬元、馮某某現金30萬元清單以及于2020年12月18日扣押萬澎濤現金1.29萬元,目前此款在監(jiān)察委賬戶,未隨案移送。(2)前科查詢證明,馮某某無違法犯罪前科。(3)萬澎濤、馮某某案件調查組出具的關于二人在接受召陵區(qū)調查期間有關情況的說明及補充說明,證明2019年11月11日,漯河市紀委監(jiān)委指定召陵區(qū)紀委監(jiān)委對漯河市征信擔保投資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迎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在對王迎歌審查調查期間,馮某某主動找到區(qū)紀委監(jiān)委調查組說明2017年3月份天宇油脂公司向王迎歌借款進行補油的過程中,給王迎歌60萬元好處費,沒有主動向調查組說明本人和萬澎濤在補油的過程中共同貪污公款的犯罪事實,同時,調查組在向萬澎濤取證過程中,萬澎濤也沒有主動供述共同貪污公款的犯罪事實。后調查組在對王迎歌的審查調查過程中,掌握了王迎歌、馮某某、萬澎濤涉嫌共同貪污的問題線索,2020年7月17日,召陵區(qū)紀委監(jiān)委調查組通知萬澎濤、馮某某進行談話,二人到案后對共同貪污141.29萬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2020年12月17日,經漯河市紀委監(jiān)委指定,萬澎濤、馮某某涉嫌貪污犯罪問題線索由召陵區(qū)紀委監(jiān)委辦理,同日召陵區(qū)紀委監(jiān)委成立案件調查組立案審查調查。馮某某在調查組審查調查王迎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過程中,主動向調查組提供了王迎歌收受天宇油脂公司賄賂180萬元的犯罪線索和王迎歌涉嫌貪污1100萬元相關問題的線索,對王迎歌案件的突破起到了關鍵作用,并且在到案后積極配合審查調查組的工作,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積極退贓30萬元。萬澎濤在到案后積極配合審查調查組的工作,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積極退贓51.29萬元。(4)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證明被告人萬澎濤、馮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漯河市召陵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了對萬澎濤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對馮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以上所有證據均經當庭質證、認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澎濤、馮某某身為國有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國有財物,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萬澎濤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jié)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介紹賄賂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萬澎濤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辯護人麻遠航所提“萬澎濤介紹賄賂罪的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萬澎濤、馮某某伙同他人貪污,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共同預謀,相互勾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均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辯護人晁偉所提“馮某某應認定為從犯”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麻遠航、晁偉所提“萬澎濤、馮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紀檢監(jiān)察機關處理主動投案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之規(guī)定,主動投案是指黨員、監(jiān)察對象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未被紀檢監(jiān)察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紀檢監(jiān)察機關的審查調查談話、訊問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時,主動向紀檢監(jiān)察機關投案。本案中,召陵區(qū)紀委監(jiān)委對漯河市征信擔保投資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迎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期間,馮某某主動找到召陵區(qū)紀委監(jiān)委調查組說明2017年3月份天宇油脂公司向王迎歌借款進行補油的過程中給王迎歌60萬元好處費,但沒有主動向調查組說明本人和萬澎濤在補油的過程中共同貪污公款的犯罪事實,同時,調查組在向萬澎濤取證過程中,萬澎濤也沒有主動供述共同貪污公款的犯罪事實。后調查組在對王迎歌的審查調查過程中,掌握了王迎歌、馮某某、萬澎濤涉嫌共同貪污的問題線索后于2020年7月17日通知萬澎濤、馮某某進行談話,二人到案后才對共同貪污141.29萬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行為均不符合《紀檢監(jiān)察機關處理主動投案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規(guī)定的主動投案的情節(jié),故二被告人均不能認定為自首,二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馮某某到案后檢舉、揭發(fā)他人的犯罪行為,主動向調查組提供了王迎歌收受天宇油脂公司賄賂180萬元的犯罪線索和王迎歌涉嫌貪污1100萬元相關問題的線索,對王迎歌案件的突破起到了關鍵作用,經查證屬實,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晁偉所提“馮某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guī)定,“重大犯罪”、“重大案件”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本案中,馮某某為偵破王迎歌貪污罪一案提供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但王迎歌并未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故上述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萬澎濤、馮某某當庭認罪悔罪,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萬澎濤、馮某某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麻遠航、晁偉關于“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根據馮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經社區(qū)矯正機關評估,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萬澎濤、馮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萬澎濤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介紹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二、被告人馮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三、涉案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未隨卷移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審判長馬國鵬審判員常麗人民陪審員龐喜梅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書記員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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