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危險駕駛
案號 (2021)浙0522刑初321號
長興縣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刑訴(2021)201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8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長興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并予以當庭宣判。
長興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4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為了中標長興縣合溪新港新長鐵路橋至黃泥斗段治理工程,聯(lián)系倪少峰(已判決)幫忙。倪少峰聯(lián)系計春平(已判決)等人,通過借資質、統(tǒng)一排價等方式進行串通投標,被告人王某某借用河南省地礦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等公司伙同倪少峰參與串通投標,并提供串通投標資金。后該工程一標段由江蘇圣通建設有限公司中標,中標價1060.0889萬元人民幣。后倪少峰、計春平將該工程一標段交由被告人王某某施工。
2、2020年8月1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途經長興縣雉城街道太湖中路與金蓮橋路路口處,被民警當場查獲。經湖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在送檢的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27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和危險駕駛罪,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建議以串通投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二罪并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二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表示認罪認罰。
經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人口信息、歸案經過、施工招標評標報告、刑事判決書、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結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李志興、鄭書團、邱煥華、楊志愿、趙國強、馬益山、易堂軍、殷壽堂、周建飛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倪少峰、計春平等人的供述和辯解;湖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辨認筆錄、現(xiàn)場筆錄;銀行賬戶及交易信息、現(xiàn)場照片、抽血及血樣照片等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及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以數(shù)罪并罰。鑒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本院予以從輕處罰,并認為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自由交易和公平競爭的秩序,維護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jù)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二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二千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被告人王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陶菊華
人民陪審員 王赟皎
人民陪審員 馬永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書 記 員 臧燕婷

